港府研修例移交逃犯 律師指較廿三條嚴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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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日期
2019.03.15
主曆
主曆 2019 年 03 月 17 日 四旬期第二主日
(天亞社訊)政府保安局早前建議就移交逃犯修例,允許香港特區政府以單次個案形式,把在港的逃犯移交到中國內地或台灣受審。
時事評論員兼執業律師桑普對天亞社說,這建議較《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更嚴峻、更恐怖,因為如果修訂法例成功,就「不再是由香港法院審理案件,或由香港監獄囚禁疑犯,而是在大陸執行審判和監禁,而對象可以是任何一個踏足香港的人」。
事緣去年二月,香港男子陳同佳涉嫌在台灣謀殺女友潘曉穎後回港,但因為香港與台灣之間並無司法互助安排, 故沒法把陳同佳移交往台灣受審。修例後只需經香港特首和法庭同意,便可以單次個案方式移交嫌疑犯。
社會有意見質疑,潘曉穎案發生在台灣,即使修例也該只針對台灣;但港府指修例是要全面堵塞相關的漏洞。
香港大律師公會主席戴啟思(Philip Dykes)資深大律師強調,單次移交逃犯的條件之一,就是對方國家要有基本的司法獨立,和最低限度的公平審判。
天主教徒桑普同樣質疑:「中國由始至終不承認司法獨立,那還有甚麼理由要求香港作單次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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