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基督教協進會 回應纏擾法諮詢文件

(本報訊)香港基督教協進會社會公義與民生關注委員會於三月三十一日發表意見書,回應當局的《有關纏擾行為的諮詢文件》。

協進會致政制及內地事務局的意見書指出,當局的立法理據不足,建議加強執法保護受纏繞者,並在現行相關法例加入反纏擾條款,無需另立新法。全文內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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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基督教協進會社會公義與民生關注委員會
《有關纏擾行為的諮詢文件》意見書

本會一向關注社會中的公義、和平、人權、自由及民生事務。就政府於2011年12月發表諮詢文件(下稱文件),建議就纏繞行為立法,本會有以下意見。

1. 立法的理據不足

正如文件所言,現有的不少「惹人反感的纏繞行徑可以按照現行法例處理,但是民事及刑事法所能提供的保障卻是零碎、不明確及非有效」(2.4),然而文件同時提及「在香港受到纏繞行為影響的人並不多」(2.3),也承認「當局沒有纏繞行為獨立統計數字」(2.11),令人質疑是否有訂立纏繞法的強烈及迫切需要。

誠如法改會指出,「只要有足夠的個案顯示香港有市民受纏繞者騷擾,則不論受害人佔香港人口的1%或是0.01%,纏繞行為仍應被視作一個問題來加以處理」(2.12),然而由於纏繞行為定義寬鬆,覆蓋範圍相當全面,幾乎無所不包,使極大量原不相干的行為皆可墮入法網,與立法原意並不符合,反過來為市民造成更大的影響,限制了個人自由的空間。而且文件更建議把纏繞行為刑事化,以預防或制止有機會出現、但不必然出現的身體和心理健康的破壞,是不合理及不符比例的處理;而更甚者,正如不少傳媒人士及人權組織已指出,新聞自由必首當其衝,受到嚴重傷害。

正如文件指出,「有傳媒人士再次就擬議法例(如推行的話)可能被人利用以干預新聞自由表示關注」(3.45),並加以免責辯護作為回應(3.49-3.54)。然而免責辯護的作用是案件進入法庭程序時作為抗辯理由,對於正常的採訪活動仍會因為檢控過程本身而受到不必要及無可挽回的阻礙,而且文件建議把纏繞行為刑事化,更會造成不必要的壓力,令新聞界進行自我審查。值得關注的是,無國界記者於本年一月公布2011至2012年全球新聞自由指數,香港排名由上年度第34位急滑至第54位,該組織形容香港情况為「急劇惡化」,令人擔憂。而纏繞法的訂立,勢必使香港的新聞自由進一步受到嚴重影響。由此看來,法例帶來的保障遠遠不及其影響,故本會不認為有需要現階段就纏繞行為立法。

2. 本會建議

本會認同有市民受纏繞者騷擾的情況存在,而情況較嚴重和值得關注的主要是「收數」行為及家庭暴力兩方面。

對於前者,現行法律處理在警方通過加強執法及積極宣傳成功的執法行動及檢控個案,藉以阻嚇不良收債人或收債公司進行違法收債行為,案件數量已然下降。按保安局局長李少光於2011年6月在立法會會議中表示,涉及收債活動有關的刑事罪行舉報和非刑事滋擾行為的舉報,較前年下跌兩成,情況有明顯改善。所以,本會認為警方應繼續及加強執法與宣傳力度,此外,也應教育市民面對有關行為時的權利和作出適當之舉報,相信可進一步減少有關方面的纏繞行為,特別是嚴重的違法收債行為。

對於家庭暴力的纏擾行為方面,據關注家庭暴力受害人法權會報告,在家暴條例修訂後,前線處理家暴政府部門本身仍缺乏家暴零容忍意識,態度欠積極,以至在現行法律下保護婦女不力,實在需要執法人員加以大力改善。此外,有感於禁止纏擾的法例可能會危害新聞自由,婦女團體一直向政府建議,在《家庭及同居關係暴力條例》中加入反纏擾的條款,已足以解決現有的纏繞行為,無需另立新法。本會認為這是合理而更具針對性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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