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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教區主教公署 秘書長辦公處通告
有關本年2月10日至23日舉行的婚禮及喪禮
根據政府剛於今日(2月10日)公布的一項澄清,在2月10日至23日期間,聖堂不得舉行多於《婚姻條例》(第181章)下婚姻登記必要人員數目(合共5人,即主持婚禮的神職人員,結婚雙方及2名見證人)的婚禮(包括婚配彌撒)。
至於喪禮,在上述期間仍可舉行,參加者不限人數。
特此公告
秘書長
李亮 司鐸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