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剝奪我們的選舉權?

期數
3514
刊登日期
2011.06.26
作者
羅淑儀
主曆
主曆 2011 年 06 月 26 日

「由於人有人性的尊嚴,故亦賦有權利參與國家的公共事務,共謀國民的公共利益……這種保障且應是有效的、平等的和合符正義的。」(見《和平於世》通諭)。可是,我們這種合符人性尊嚴的保障,正被進一步剝奪。

大家還記得一年前的五區公投嗎?一年後,政府為了防止民主派議員用辭職發動公投運動,於是想出一個「舉世無雙」的方法。在六月八日,政府向立法會提交了《2011年立法會(修訂)條例草案》,建議如果日後有「地方選區或區議會(第二)功能界別的立法會議席空缺」,就由「獲得最大餘數得票的候選人名單的首名未當候選人」替補。

政府的說法看上去很複雜,大家看了可能覺得不明所以,於是未必懂得關心,但這却是嚴重地剝奪我們公民權利的做法。

為甚麼說得如此嚴重?按現行的立法會選舉條例,有議員因種種原因出缺,例如身故、喪失議員資格、辭職等,導致議席懸空,政府是需要進行補選的,由選民重新選出一位候選人進入議會。那位新議員,是得到民意授權的,他反映著當下的民意晋身立法會。但政府構想出來的這套「遞補機制」,就是告訴大家︰如有議席出缺,大家就不用重新再選了,在上一次換屆選舉時,由本來獲得最大餘數得票者替補,說白了,即是上次輸得最少的那位候選人補上就是了。大家試想想,選舉有勝有負,在比例代表制下,候選人沒有足夠比例的得票,即代表他沒有足夠的選民支持,所以輸掉。現在政府建議,由一些沒有足夠民意授權的落敗者,如有議席出缺,便自動替補。這不是嚴重地扭曲民意、損害立法會的代表性、剝奪了我們的投票權利嗎?

再者,這套「遞補機制」亦有違比例代表制的精神,現時立法會地區直選,是按比例代表制進行的,議員以名單選出,即是說,選民投票,不是投給個別候選人,是投給整張名單的,所以根據這精神,現時一般實行比例代表制的國家,如有議席出缺,即使不作補選,亦會由出缺議員同一張名單中,排在其後那位候選人補上,這是較有民意依歸的做法。不過,香港的立法會選舉,很多時是有獨立候選人的,即名單上只有一人,如果這些議員出缺,同一張名單的替補方法就難以執行。而且,大家也清楚,民意是會改變的,同一張名單的民意支持度時會變化,例如如果出缺是因為一個議員犯法而喪失議員資格,那麼選民就未必願意同一張名單、同一政黨的候選人自動替補,所以補選始終是更能反映民意的做法,讓選民用選票重新授權一位具代表性的議員晋身議會。

政府這個建議出籠至今,已有不少反對意見,一批大專學者早前發表聯署聲明,要求政府撤回建議及進行充分諮詢。大律師公會亦指政府此舉與基本法第六十八條︰「立法會由選舉產生」的規定不符。在六月十八日的立法會公聽會上,有近半百團體及學者批評政府做法。可惜,政府仍然堅持不作公眾諮詢,在建制派的護航下,政府甚至有意在七月中,三讀通過新法例,取消補選。

一個對全港三百多萬選民影響重大的法例要修改,政府不作諮詢便草率修法,這合符公義嗎?又是大家樂見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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