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排斥才是核心問題

期數
3522
刊登日期
2011.08.19
作者
孔令瑜
主曆
主曆 2011 年 08 月 21 日

最近有關外傭透過法律訴訟爭取居港權的爭論熾熱,以往社會上討論和排斥港人內地子女的氣氛彷彿一下子又回來。有關的訴訟於八月二十二日開始,但在聆訊前兩個月,政府已經透過傳媒放風,指如有關訴訟得直,將有十二萬五千人可以申請居港權,親政府的政黨隨即以舊有慣用的手法,將人數放大至五十萬,然而當傳媒進一步查詢有關數字的根據時,他們卻無言以對。荒謬的是,當年在臨時立法會,有份參與修訂入境條例的梁愛詩女士,最近亦要求港府提請人大再次釋法,但求方便快捷,既不尊重法院,亦無視法治精神。法律學者張達明質疑,法院是否仍然有需要進行聆訊?

事實上,在香港有嘗試接觸過外傭團體,或服務過外傭的朋友都知道,對於外籍家庭傭工而言,在本地的居留權從來都不是他們抗爭的目標。在每年的五一遊行、七一遊行的隊伍中,他們的訴求是工作的保障:反對港府向僱主徵收外傭稅變相減薪、反對電台節目主持人在言論上的歧視、反對「兩星期條例」,而去年菲律賓人質事件發生後,本地外傭團體和我們一起舉行祈禱會,為死傷者祈禱,亦為家鄉的家人和國家祈禱。在這多年來的接觸之中,我們從未聽他們提起過居留權這三個字。

然而,外傭團體和不少本地民間團體,同時亦支持外傭爭取居港權,這是建基於公平的原則。《基本法》廿四條列明所有非中國籍人士在港連續居住滿七年之後,就可申請居港權利。然而,入境條例第二條卻指出,唯獨是外籍家庭傭工不符合「通常居於香港」的條件。《基本法》作為香港的憲法,但《入境條例》卻凌駕《基本法》,於其「頭上」附加條件,限制外傭的居港申請。相反,其他國籍來港工作的人士,只要不是從事家務傭工,全部都可提出申請,這當中存在極明顯的職業、階級歧視。

將本港二十多萬名外傭從居留權條例覆蓋的範圍中剔除,只是港府在許多歧視外傭政策中的其中一項。其他極具歧視性的政策還包括「兩星期條例」,限制他們在解約後兩星期內必須找到新僱主,否則就要離境,回到家鄉若要重新申請來港工作,又得支付一筆昂貴的中介費用;港府不但沒有盡力監管本地中介公司的剝削,反而更刻意將外傭排除在《法定最低工資條例》保障範圍以外。

正因如此,多年來外傭團體的首要訴求,主要是提高薪金、改善工作環境、職業保障或加入、組職工會的權利。外傭離鄉別井,到外地尋找更佳工作的主要原因,目的是希望令家庭更幸福,而這原因亦會把他們帶回家鄉,只有與家人同住香港的外傭才會有不同的取態。然而,這些例子只屬少數。

香港傳媒和親政府的政黨,單一而簡單地以為,香港比菲律賓、印尼和泰國等地富裕,外傭必然會選擇留在香港。外傭的情況與港人在內地子女的情況不同,內地子女申請來港,目的是為家庭團聚。外籍家庭傭工來港工作的目的,亦是為了家庭,當子女已經成長獨立後,他們會高興地返回自己家鄉生活,那裡有他們熟悉的土壤、朋友、親人、語言。

教宗本篤十六世在最新的通諭《在真理中實踐愛德》中提醒我們對外傭的關心和尊重:「顯然這些勞工不該被視為貨品或純粹勞動力量。不該把他們如同其他生產的元素一樣處理。每位移民者是人,正因為他們是人所以有基本及不能放棄的權利,這些權利應在任何人前及在任何環境下獲得尊重。」(62節)

天主教正義和平委員會 http://www.hkjp.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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