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院審理校本條例上訴

期數
3530
刊登日期
2011.10.14
主曆
主曆 2011 年 10 月 16 日

(本報綜合報導) 終審法院十月三日審理教區就「2004教育(修訂)條例」提出司法覆核的上訴案。

 

教區代表律師指出,「校本條例」成立法團體校董會的安排削弱宗教團體辦學特色,違反基本法原意。

 

教區代表律師在庭上稱,基本法一四一條列明「宗教組織可按原有辦法繼續興辦學校」,惟在校本條例之下,宗教團體不再是辦學團體,而是由法團校董會辦學。

 

代表律師稱,法團校董會四成校董非由辦學團體委任,教區最多只可以委任六成校董,這或導致出現分化情況,令學校難於貫徹天主教辦學宗旨,甚至遭刪減宗教課。

 

政府代表律師則指校本條例用以提高校政透明度和問責程度。

 

全港資助學校須於本年七月前向當局提交成立法團校董會的章程。(公)

 

 

.十月十二日消息:終審法院於本期截稿後就本案作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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