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院駁回校本條例上訴
二OO二年
教區對立法會即將通過的《2002年教育(修訂)條例草案》(俗稱校本條例)表達關注。該條例如獲通過,很可能會削弱教會在開辦天主教學校及推行天主教教育這兩方面所扮演的角色。
二OO三年
教區聯同「香港辦學團體協會」的其他成員,與特區政府就《2002年教育(修訂)條例草案》作交談。
二OO四年
立法會於七月八日通過《2004年教育(修訂)條例》草案。新法例於二OO五年一月一日起生效,並規定所有資助學校的校董會,為促進校本管理,必須最遲於二O一O年法團化,而校董須包括被推選的教師、家長、舊生代表及獨立人士。教會擔憂日後既沒有名堂去督導它所開辦的學校,亦無法確保其教育理念能得以落實。
陳日君主教於十一月二十日致函全體天主教學校,敦促它們維持現存校政架構,不必於二O一O年之前成立法團校董會。然而,為促進學校所有持份者共同參與校政,各校應於二OO四至O五學年內,於日常運作層面,成立一九九七年教育統籌委員會第七號報告書所建議,由教師、家長及舊生為成員的「校政執行委員會」。同時,各天主教學校應作好準備,物色與教會持同一教育理念、有潛質成為校董的人士。
二OO五年
十二月六日:教區就「2004年教育(修訂)條例」是否符合基本法?(134,137,141條),向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
二OO六年
十一月二十三日:按教區請求,高等法院就《2004年教育(修訂)條例》進行司法覆核,但裁定教區敗訴。裁決指出,該條例並無牴觸香港基本法,而教會團體所享有的宗教自由,並不包括否決公共教育政策的權力。修訂條例規定,為落實校本管理政策,所有津貼學校必須最遲於二O一O年成立「法團校董會」,其成員的百分之四十,須從家長、教師、校友及獨立人士中選出,餘下百分之六十的成員,則由辦學團體委任。司法覆核後,教區公開聲明,將繼續在教育事業上提供服務。教區亦直接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二OO七年
十月:為方便特區政府評估「校政執行委員會」(一九九七年教育統籌委員會第七號報告書所建議)作為「校本管理」的一個模式,陳日君樞機委託香港教育學院,對已成立「校政執行委員會」的天主教學校作調查,並選擇其中幾間的情況作深入研究。
十一月十二日:陳日君樞機與教育局局長孫明揚會晤,商討按照《2004年教育(修訂)條例》,教區可否在天主教學校成立「法團校董會」一事上,有更大酌情權。政府會嘗試考慮這可能性。另一方面,教區就上述《條例》所申請的司法覆核,定於二OO八年三月十三日進行。
二OO八年
教區透過與教育局談判,就成立《2004年教育(修訂)條例》所要求的「法團校董會」,嘗試取得政府的最大讓步。教區同時透過諮詢法律意見,為申請司法覆核以解決這項爭議作出準備。
二OO九年
十一月:教區就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高等法院對《2004年教育(修訂)條例》的裁決,提出上訴。
二O一O年
二月三日:高等法院上訴庭就《2004年教育(修訂)條例》的司法覆核上訴案,裁定教區敗訴。
二O一一年
九月:教區主教湯漢籲請全體信徒為香港的天主教教育前景和校本條例司法覆核聆訊祈禱。
十月三日:終審法院就教區的司法覆核上訴案展開聆訊。
十月十三日:終審法院駁回教區上訴,裁定《2004教育(修訂)條例》不違反基本法。
取自天主教手冊及法院裁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