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筆容辭】死灰復燃的《公安條例》
二OOO年律政司曾引用《公安條例》,嘗試檢控幾名聲援居港權人士的大學生,引發社會對有關條例的關注。當時廿三條的爭議仍未出現,但民間社會普遍已經認為,《公安條例》是限制言論自由和表達意見自由的惡法,應該立即廢除。
一民間組織在上月召開記者會,指出在二O一一年,律政司又再次引用《公安條例》控告遊行人士,這次參與遊行、集會、請願有接近四百人,其中四十八人被檢控。這是繼幾年前,民間社會反擊警方多次以襲警罪檢控請願人士後,警方另一打擊公民社會發展的「惡行」。或許有人認為,目前遊行集會的情況漸趨激烈,警方有必要透過加強檢控,才可起恐嚇作用。
然而事實是,近年愈來愈多市民由於申訴無門,只有透過集會、遊行、請願等方式表達不滿;但往往遭到警方的阻撓和壓制。明顯手法如將示威區設於老遠地方,讓當權者無法聽到聲音;去年李克強總理訪港時,警方甚至用武力將示威者抬走;去年八月份有團體舉辦遊行,反對外傭居港權,一批年青人前往遊行現場抗議時,卻全數被警方拘捕;而最近又再以《公安條例》檢控五名示威者。
雖然《公安條例》在世界很多地方亦存在,但多數目的主要是維持公眾秩序和安全,而香港《公安條例》的成立原因主要是一九六七年的暴動,條例本身相當苛刻;但現時的社會背景和需要不同,《公安條例》已被利用成為打壓表達自由的方式。
一九九二年當《人權法》在香港通過,法律規定要修改任何與其牴觸的法例;因此在一九九五年,港府將申請遊行集會的限制修改,遊行組織者通知警方後,無須進行任何申請手續或得到警方批准,便可按通知書上的內容進行示威、遊行或集會。一九九七年回歸後,臨立會對《公安條例》再進行修改,當時的人大代表卻認為《公安條例》不符合《基本法》的規定而必須要推翻。臨立會重新訂立一套新的條例規定,公眾集會遊行要在事前七天有文書上的通知,警務處處長亦有權發出反對或不反對通知書,如在沒有向警方申請的情況下進行集會遊行即屬非法,無論是組織者或參與者,最高刑罰是五年監禁,此即是現行的《公安條例》。
二OOO年十一月,警方於回歸後首度引用《公安條例》控告三名請願人士於同年二月未經批准舉行集會,三名被告其後雖被裁定罪成,但當時主審總裁判官李瀚良判案時直指案件屬「政治性質」,質疑是否適合由法庭裁決。總裁判官亦指自己「上了人權法寶貴的一課」。
近年民間社會發展活潑,市民亦愈來愈醒覺自己應有的權利,當他們對當權者的安排有不滿時,即使沒有政黨和團體的協助,亦會自己組織起來,進行抗爭。可恨的是特區政府不單沒有作出積極的回應和協助,反而以過時的《公安條例》打壓公民社會,企圖製造「假和諧」,結果只能事與願違。因為,打壓愈大時,反抗力只會愈大、怨氣只會愈多,而不會自動消失。
「權力,如果只建立於威脅之上,或祇以懲罰作恐嚇,以賞報為誘餌,則絕對不能有效地推動公共利益;即偶爾做到,亦絕對不合乎秉有自主、具有理智的人的尊嚴。」《和平於世》(48)
天主教正義和平委員會 www.hkjp.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