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筆容辭】新《刑事訴訟法》如何才能彰顯進步?

期數
3555
刊登日期
2012.04.06
作者
集 思
主曆
主曆 2012 年 04 月 08 日

在早前的全國人大會議上,通過了部份條文被視為惡法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修正草案在去年八月經全國人大常委會一審後,曾作公開諮詢。但到十二月人大常委會二審後,卻沒再對外公布全文,直到今年三月全國人大召開時,其新內容才得到曝光。《刑訴法》有小憲法之稱,但一部如此重要的基本法律卻沒有機會讓社會有更多的討論。有人大代表及政協委員表示,他們在人大、政協兩會召開前才看到新草案的全貌,根本沒足夠時間討論;而對大多數對法律不具專業的人大代表及政協委員來說,要在倉促間探究這些條文,也甚具難度。

在《刑訴法》修改的條文中,最引起爭論的是第73條及83條有關監視居住及拘留後通知家屬的規定。這些規定令當局能以涉及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罪而通知有礙偵查為由,而不通知被監視居住或被拘留人士的家屬,造成了「秘密拘禁」。中國當局對何謂危害國家安全等的界定,一直很含糊。不少異見及維權人士僅因為倡導改革及批評時政,即被冠以煽動顛覆國權等罪名。由於這些罪名常用來對付異議聲音及弱勢受欺壓人士,所以這兩條規定一直受到關注,特別是新增的第73條。

在強烈的反對聲音下,最終交予全國人大通過的草案已刪去了如果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等罪而通知有礙偵查,可不通知被監視居住人士的家屬的規定,而只保留了「除無法通知的以外」這句,才不通知家屬;而第83條亦作了些微的修改,把原一審稿中涉及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罪「等嚴重犯罪」而通知有礙偵查的「等嚴重犯罪」幾個字刪除,令拘留後不通知家屬的範圍,較原有的規定收窄。因此,被當局宣傳為有很大的進步。

然而,就如國內一些評論者所說,新修改是「形式上進步」、「小處進步」。現時的第73條依然保留對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等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級檢察院或公安機關批准,可在指定的居所執行的條款,令人擔心犯罪嫌疑人每天在偵查機關單方面的控制下,其權利如何保障?第83條有關拘留後不通知家屬的規定,亦保留了「秘密拘留」。儘管有人指現《刑訴法》第64條,一樣是秘密拘留條款,現在限定了範圍已是進步。但正如上述,現實經驗顯示這些含糊的條文,多用於對付異議人士。如果沒有好好把關,再加上對何謂有礙偵察的範圍等又沒明確規定,勢必令秘密拘留及打壓人權的情況延續下去。況且,不論犯甚麼罪,家屬應有知道親人下落的基本權利。事實上,刑訴法的精神不僅在懲罰罪犯,亦在限制公權力及保障人權。中國既然能將「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刑訴法》,顯示它也認識到國內的法律需要與世界文明及法治原則接軌,為何不能一併改革過去秘密拘留的錯誤,把法律引導回文明的道路上?

最後,我們更關心的是法治的落實問題,如果沒有決心落實及改革政治體制,更漂亮的法律也會是一紙空文。就如國內一些弟兄姊妹般,他們一直被置於法律以外而受到非法的對待。儘管原有的《刑訴法》規定了拘留程序及關押期限,但不少主教、神父都在沒有任何法律文件下被帶走,有些更長期被關押起來,甚至被秘密囚禁、強迫失蹤。中國當局近期頻頻宣傳新《刑訴法》的進步,但我們更期盼它能釋放被囚禁、被失蹤、被軟禁的弟兄姊妹及各異議人士,以實際行動顯示出它的進步。

天主教正義和平委員會 www.hkjp.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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