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筆容辭】撤銷公安惡法
去年七月一日遊行結束後,幾名市民以擴音器,勸其他請願人士在遊行結束後留守中環。警方事後檢控其中八位示威者協助舉行非法集會及參與非法集會罪,有關案件在九月廿五日判決,當中除兩名被告獲控方不提證供起訴外,其餘六名被告均認罪;雖然選擇認罪,但所有被告均認同公安條例是惡法,違反人權。
值得一提的,是裁判官輕判各被告一千五百元之餘,在判詞中提到當晚警方以「排山倒海」的方式將百多名示威者重重包圍,造成「亂中有序」的局面,而且是七一遊行的延伸「活動」,不影響警力部署,對路面亦只造成短時間的影響。有關說法似是有意無意的針對警方近年經常指示威人士擾亂秩序、公共安全、社會安寧的「指控」。事實上,法例中對於擾亂秩序、公共安全、社會安寧等字眼沒有明確定義,致使遊行人士和組織者易於被警方提案起訴而面對刑事責任。
一九六七年「六七暴動」時,香港進入緊急狀態,英國政府為了方便警方鎮壓反對者和穩定其統治,遂通過《公安條例》。回歸前,殖民政府於九五年修改《公安條例》,將申請牌照改為通知制度,規定在舉行三十人以上的遊行或五十人以上的集會前七天通知警務處處長。
九七回歸後,由中方單方面成立的臨時立法會還原《公安條例》惡法,規定遊行集會人士需要獲得警務處處長的「不反對通知書」,並須符合警務處處長施加的任何條件。任何警員均可阻止或解散該公眾遊行或集會,而參加非法的遊行或集會的人亦可能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此後,律政署多次引用《公安條例》檢控參與遊行、集會和請願人士,次數超過三十次,人數亦超過一千人,其中包括於二OO五年世貿會議期間,拘捕九百名韓農,結果全部被釋放;去年三月六日、六月四日及七月一日大規模拘捕超過五百人,部份案件仍然在審查當中。
在《公安條例》的「包庇」下,近年來警方在遊行集會中對付示威者的招數更是無日無之。最近發生的事件,就包括幾名穿著「我愛香港」的「學民思潮」成員,於國慶日升旗禮前,無故被警方帶走;其他方式包括阻止示威人士前往請願地點、被警方無故抬走、被暴力對待、示威物品被搶走及破壞等。
多年以來,民間團體和法律界一直爭取修改《公安條例》,以迫使政府提出修訂。奈何目前要修改法例,不但受到現時基本法的限制,再加上立法會內功能組別和分組點票等不公義制度的阻撓,在議會內要成功作出修訂,仍然面對很大困難。
因此,民間社會就須以更大努力,透過宣傳、教育及實踐,用盡各種方式,包括不合作等的公民抗命去顯示出公民社會的意見和力量。按梭羅的理念,任何個人都應該拒絕遵從不公平或不正義的法令,以形成「足以使機器停止運作的反作用力」,使這些不義的法律難以繼續運作。
不論是甘地、馬丁路德金還是曼德拉,都是為了能向公眾揭示惡法的不合理性而進行公民抗命,以和平、非暴力的方式去打擊惡法的權威與法律地位。改變始於足下,面對惡法,我們的武器只有良知和真理,以及社會各界團結一致的支持。
天主教正義和平委員會 www.hkjp.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