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道 自在】出生決定命運 改變源於爭取

期數
3586
刊登日期
2012.11.09
主曆
主曆 2012 年 11 月 11 日

我在大埔工業?一間食品製造工廠倒垃圾、洗厠所,日薪三百五十元、外判的。雖然是日薪計,屬於零散工,也要做晚九朝六,一星期要返足六日。

返工第二天晚上,上班不久就掛八號風球,但當時巴士已停駛,不知如何離開;於是我們幾個工友決定做到第二朝才走。一如往常,我和工友一人一邊,提著垃圾車,打算將垃圾倒入垃圾槽。在正常情況下,都是兩個人同時叫「一二三!起!」合力抬起垃圾車,怎料不知為何,那次工友都未說「一二三!」就將垃圾車抬起,垃圾車的車轆就這樣壓在我的右腳上。

由於穿著水靴,初時也不知事大,只覺腳趾麻痺;休息一會後,又繼續工作了。打掃完走廊,又清洗厠格,逐層洗,直到清晨六時才收工。回家的路上,發覺有血水滲出,脫掉襪子,才知原來血已在腳拇指積了一大塊,便直接乘巴士到北區醫院急症室求醫。

醫生只說要鑽孔放血,根本不會跟你多作解釋。我不敢,怕第二天不能上班,所以就搭車回家;怎知原來過了時就不能再放血了,之後我整整一個月痛得要命,不能工作!

北區醫院急症室的警察都不給你落口供,當我轉到威爾斯才有警察肯幫我落!三星期後又到勞工處落口供,落足三個鐘!全部都要自己寫,我也不知道如果不識字的可以怎樣寫?只知道很無助!勞工處職員根本不想幫我,有一次甚至誤導我作供,叫我寫:「公司本來吩咐要將垃圾分一小袋、一小袋放入垃圾槽,但因為自己『貪一時方便』才導致意外發生。」我心想:若我們逐袋的把垃圾放進槽中,一定會給工頭喝罵,但勞工處職員就想將責任推給工友。我深深不忿,拒絕再落口供,職員也不給我開檔案,直到我致電給勞工處主管投訴,又說會告知傳媒,這樣才正式替我開檔案。

事發後我曾多次致電給管工,但電話都沒有接通,我唯有直接按工衣上的公司名稱,致電人事部告知這件事,由他們幫我聯絡管工。不久,管工來電就罵我竟自作主張直接致電公司,又說我太遲通知她,更說其他工友完全不覺我有受傷,然後就掛了電話。

經過幾番聯絡之後,公司最初只肯以月薪三千四百九十元的金額計算我兩天工資(是根據《僱員補償條例》,如僱員「在意外發生時的每月收入」少於三千四百九十元,則須以此數作為其「在意外發生時的每月收入」。{Cap.282:s.11(5), Sch.6}),勞工處也說我入職時間短,只可以用三千四百九十元計算。

我覺得不合理,最低工資也有時薪二十八元,三千四百九十元還遠不及此,豈有此理!幸得教區勞工牧民中心同事幫忙,我才可據理力爭,暫時得到部份工傷津貼,經過今次事件,我深信「出生決定命運、改變源於爭取」。

那段時間真的很痛苦,腳趾不停痛,有時半夜更會痛醒!頭腦又很混亂,不知怎樣面對和處理工傷問題!管工只想推卸責任、勞工處又不聞不問、政府訂的條例又過時!事後,我跟一些工友談論此事,我發現他們在工傷時都好無助,即使有全職工作也只能以三千四百九十元來計算!試問因傷不能工作的工友怎夠過活?對於飽受精神和肉體折磨的工友,還要四出奔波,求助無門!這種心情,坐在冷氣房間的高官明白嗎?


本文由郭女士口述╱畢雁萍代筆╱香港天主教勞工事務委員會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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