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家事調解」到 「共同撫養」

期數
3603
刊登日期
2013.03.08
作者
羅惠儀
主曆
主曆 2013 年 03 月 10 日

「調解」一詞,近年非常流行,在新聞傳媒等常聽聞,司法機構亦積極鼓吹,一般理解為「打官司」以外的和解方案,希望藉此省時、省力又省錢。

「家事調解」,是指由認可的專業家事調解員以中立持平的態度,協助面臨分居或離婚的人士,和平合理地處理離婚或分居的事宜,故切勿將之誤以為婚姻復和,以期修補夫婦關係。家事調解一般會處理包括子女日後生活安排、子女探視、子女生活費及配偶贍養費、財產分配等。目標是達致雙方同意及可行協議,繼續履行父母責任,避免鬧上法庭,而雙方的協議最終會交由法庭頒令並生效。

無論任何的背景或原因,面對離婚的人總是無奈、難過、憂慮及徬徨。想到日後的變遷,作為父母固然要花很大心力去面對變化後的生活,試問未成年子女又能如何應付如此局面?若不幸離婚父母衝突持續,例如將戰場由家庭轉到法庭去「打官司」,執著地埋怨又不放過對方,大人終究會傷痕纍纍,對子女來說更是一場噩夢。

離婚過程中常要處理最令人關注的範疇,是子女日後的生活安排,法庭尤其重視年幼子女的福利事宜,如離婚夫婦選擇以調解服務尋求共同可接受的出路,家事調解員在評估過父母雙方均有良好意願安排小朋友的生活,且能夠溝通及合作者,便會提出「共同撫養」(Co-parenting)這方案,讓父母考慮。

當離婚是無可避免的決定,父母在離異後仍是與子女血脈相連。「共同撫養」,類同「共同父母責任模式」,建基於離異父母明白又理解減低對子女的傷害是他們的責任,願意以小朋友利益為大前題,共同商討日後的生活安排,且持續合作;心態是雖然維持不到夫妻關係,合作做父母總可讓子女健康快樂地成長。

比如在雙方經濟許可下,負責管養子女及同住的一方,宜與小孩在原有居所繼續生活,不用因父母離婚而要轉變附近生活環境,或學校環境來作出適應。雙方共同商討時應以保持子女原有的生活模式為依歸。

對孩子而言,父或母在他們的生活中,本來就是不可或缺的一部份,只是父母離婚後,一方是同住父母,另一方是非同住父母。外國研究指出,離異父母在面對另一方的情緒穩定性、對離婚的接納程度、教養子女的態度及經濟能力等,均大大影響離婚後的親子關係和子女的適應。

能面對離婚仍能心平氣和地討論日後安排的父母殊不簡單,當中充滿感性及理性的矛盾和衝擊。家事調解正是為離婚父母減低對子女造成的創傷,而提供適切性服務。在經過協商調停,讓離異父母可以重建關係,合作撫養子女,非同住父母如能保持有質素的探訪,及保持親子關係,都是協助子女適應離婚、重建自尊和信心的重要元素。坦白說,離異家庭每一個成員都面對變遷,這過程是需要時間去適應、重組和成長。

期望父母在作出離異決定之時,要充分對無選擇的子女作出承擔,並事事以孩子利益為依歸,放開胸懷去達成協議,伴隨著他們走向未來的路。

 

如對「家事調解」有進一步查詢或了解,可致電:
     調解統籌辦事處        2180 8063
     明愛家事調解服務     2669 2316
     公教婚姻輔導會        2782 7560


作者為明愛家事調解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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