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道 自在】取消外判制度 才是正經

期數
3613
刊登日期
2013.05.17
主曆
主曆 2013 年 05 月 19 日

最近碼頭工潮引起社會廣泛關注,不少人都將剝削責任歸咎於外判制度,並提出大公司要加強對外判商的監管,以及提倡企業社會責任,以保障外判員工,但這些建議並沒有探究本源,認清外判制度出現的背景及目的,建議難免騷不著癢處。

外判制度源自英美,七十年代經濟危機後,為了讓企業和資本家將利潤極大化,英國以戴卓爾夫人為首,美國以列根為首,開始大力打擊工會,推動勞動市場的非正規化,例如推動外判、零散工、兼職、臨時工等等。「外判」,根據維基百科的解釋,又稱「委外(Outsourcing)或稱外包,指將承包合約之一部份或甚至全部,委託或發交給承包合約當事人以外的第三方,以節省成本、或集中精力於核心業務、或善用資源、或為獲得獨立及專業人士的專業服務等。」所以外判本應只將非核心的業務交由第三方承辦,可是,以HIT為例,「安排貨櫃進出碼頭」明顯是營運碼頭的最核心業務,而機手、抓結員、理貨員都是營運碼頭最核心的工種,HIT將這些核心業務外判,實是濫用外判。

外判可將利潤極大化,榨乾榨淨,所以才出現「咩都外判」的情況。據碼頭工人表示,十八年前(一九九六年)HIT碼頭判給兩間公司,工人工資由九五年的一千四百五十六元減到一千一百五十元,減幅高達兩成一,每組人手由八人減少到六人。可見外判節省成本的神話,是透過剝削最基層最沒議價能力的員工而成就的。根據工會的資料,和黃在其他國家有集體談判協議的碼頭業務,都不會以外判形式運作,如澳洲、英國及荷蘭的碼頭,因為當地的工會較有議價能力,跟和黃談判不攏的話隨時發動罷工,也反證因為香港沒有集體談判權,所以我們比較好欺負、導致香港外判成災、外判泛濫。

因此,我們要求在外判制度下,工人也不被剝削,其實不切實際。姑且定義不被剝削起碼等於享有外判前的工作條件,但如外判後工資不減,根本不能有效地節省成本,那不如不外判。所以,提倡所謂監督外判商,對企業而言是自相矛盾的做法,所以要杜絕剝削問題,理應直接要求取消外判制度。

此外,外判對企業更重的作用是外判責任,當工人在外判下被剝削出來爭取,但可悲的是,工人都不知道該找誰。碼頭罷工是典型例子:和黃及HIT一直拒絕談判,表示這是外判商與工人之間的糾紛,與其無關,要求找外判商談;外判商則推說承判價與HIT早定,所以無能為力加工資。總之,工人的待遇不知跟誰談,工人也不清楚誰才是真正老闆,真正的「門都沒有」。而要求企業監督外判商,變相將本來已推出去的責任「攬返上身」,所以不少跨國企業即使在歐美強勁的消費者運動追擊下,最後都是做做樣子成立一隊只有幾人的企業社會責任隊,十個人監督遍布全球上萬間的代工廠,成效成疑。

因此,今次碼頭工潮既然已喚醒了全香港市民對外判剝削的深痛惡絕,工人與其繼續受不知是誰的老闆剝削,有冤無路訴,或繼續反對外判制度下衍生零碎而悽慘的剝削,倒不如絕地反擊,高呼「取消外判制度」,釜底抽薪,才是反剝削根源!

 

教區勞工牧民中心(新界)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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