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能否改變事物的本質?

期數
3615
刊登日期
2013.05.31
主曆
主曆 2013 年 06 月 02 日

五月十四日,香港終審法院裁定,規管香港婚姻的現行法律禁止變性人結婚,實屬違憲。

雖然本港部分媒體將裁決吹噓為邁向正確方向,但從另一觀點分析,它實在是倒退了一大步。

媒體引述,非常任法官包致金(Kemel Bokhary)表示裁決符合人權,因為法律制度的其中一個最神聖功能,就是保障少數人士的權利。

《南華早報》在五月十五日的社論「朝向正確方向的一步」中引述包致金法官表示:「案件關乎受憲法保障的人權。受憲法保障的人權的功能之一,或許是迄今最重要的一個功能,就是保障少數人士的權利。」

終審法院五名法官中,持不同意見的陳兆愷法官指出,裁決會為傳統的婚姻觀念帶來徹底改變。

由此我們提問:倘若結婚的能力本不存在,那麼結婚權利是否存在?而在審視能力之前就宣稱擁有這個權利,會有可能導致裁決違反自然規律,而非保障少數社群的權利?

《南華早報》社論認為,「現代社會出現長遠改變」,包括「婚姻作為社會制度的本質」。我們卻認為,改變的其實是婚姻觀念,而非婚姻本質。

在《政治與普世倫理》一書中,作者考恩(Shimon Cowen)引述前澳洲首席法官格利森(Murray Gleeson)的意見,指權利紮根於價值觀;一個權利的美和真,猶如其所代表的價值觀一樣(頁14-15)。

憲法法律並沒有創立婚姻,而是將社會的慣例編集成典,使人有規可循。婚姻被確立為一男一女的結合,先於國家制度的存在;而傳統上,傳宗接代雖非婚姻的唯一目的,卻是婚姻中的一個重要部分。

法律制度不能改變事物的本質。法庭可以裁定萬有引力定律必須作出改變,但卻不能改變其本質,這無疑會令人質疑改變定律的意義何在。

如果五月十四日的裁決只是反映婚姻觀念出現改變,那麼,真正的問題應是社會該如何教導年輕人理解婚姻。當這個觀念並不是真理本身,它所引伸出來的相關權利又是否只建基於公眾隨心所欲的意見?

然而,裁決已給事件劃上了句號,它未有推動社會人士探討此議題之餘,更扼殺了討論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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