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性人結婚權無關同性婚姻?
香港終審庭於五月十三日宣判,經過「變性」手術的W君有結婚權利。政府馬上否認等同「同性婚姻」合法化。筆者認為政府此言無非是為社會可能引起的反應圈定範圍,是一種撲火的行動,避免觸及更具爭議性的同性婚姻。
終院法官考慮的,重點是每個人的結婚權利,與生育無關。筆者想從「變性」的觀念開始質疑。所謂「變性手術」是一個偷換概念。為男人來說,這手術其實是閹割,自古皆有,中國盛行於宮廷,稱宧官或太監。宗徒大事錄提及斐理伯為厄提約丕雅的太監施洗,(宗八26﹣40)整段記載沒有對受洗者的身份輕視或貶抑。至於平民百姓,思高聖經中譯為「閹人」。(瑪十九12)
終院及政府入境事務處都跟從手術團隊對性別的新定義,把閹割後的男人歸類為女性。為了尊重當事人的心理需要,日常生活中稱他們為「小姐」無傷大雅,但巿民並沒有責任在正式處事上接受手術團隊的定義。比方:國際田徑比賽不接受,沙灘女更衣室的女性,大概也不認同閹割後的男人是女人;其他如各宗教團體、職業團體或某些民間自發組織,對性別的區分也會從嚴。
前教宗若望保祿二世的身體神學,給我們確立了天賦生理特徵的重要性,人不是一個抽象的人,而是男人或女人(不排除間有異常的生理個案),人的本然性別是性愛的必需條件。今日有人以心理上的性別認同、手術或人造性徵去凌駕身體,以新的標準重新給男女下定義,且視為配合社會發展及順應潮流之舉。筆者想,巿民可以尊重這些意見,但不必認同。
現在,我不談閹割手術的必需性,我想質疑政府及某些人士,否認今次終院案例與同性婚姻的關連之說。
固然,閹割手術與同性戀是兩回事,一個人有性別認同焦慮症,不一定是同性戀者;也不是所有患者都尋求手術治療,而接受手術的人也不一定結婚。不過,否認經手術兼爭取結婚權的人與同性戀無關,筆者並不同意,原因是閹割手術並不改變一個男人的性愛傾向(為女性亦然)。他屬「直」抑或「孿」,手術前已決定。
由此推論,接受手術而又與人發展性愛關係的人,極有可能涉及同性戀。以男人為例,閹割手術後與另一男人做愛(不論是否尋求結婚權),表示他手術前已經是同性戀者。若果他與女人做愛,表示他不是同性戀者,但性伴侶大概是同性戀者。把這些私人關係提升至制度婚姻的保障,實質就是「同性婚姻」合法化。
這案例也給予同性戀伴侶一個新信息:他們沒有結婚權,除非一方接受閹割。第一、手術團隊對性別的話語權既然與法院承認掛勾,則前者隨時代需要就可以降低門檻;法院放棄了先天身體標準,就成為被動的判案者。第二、只要這門手術是能賺錢的生意,就會有私營醫療人員去經營,甚至可以在監管最寬的國家進行,法院的獨立性更無保障。第三、這案例可能招致那些不願閹割的同性戀者挑戰,無錢接受手術者可指責案例對他們不公平。推論下去,唯一使這案例合理化的辦法是進行下一步:同性婚姻合法化。然則,本文所提出的爭議就不再存在。其實,這些爭議本來就不存在,存在的只有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單一爭議。而今終院這案例節外生枝,製造一連串新的矛盾,這些矛盾將成為支持同性婚姻的理據。敢問,今次案例若不是為同性婚姻鋪路,它對性愛現象貢獻了甚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