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道 ‧ 自在】那一刻,我突然很想哭

期數
3640
刊登日期
2013.11.22
作者
畢雁萍
主曆
主曆 2013 年 11 月 24 日

九月十八日,區域法院裁決一對夫婦在兩年內以熱熨斗燙面、單車鏈鞭打及鎅刀鎅手等方法虐待家中印傭,被控襲擊和非法禁錮等共八項罪名成立,分別被判入獄五年半及三年三個月。面對這宗可怖又可恥的罪行,卻有人在問,為何外傭會在持續兩年的殘忍虐待中仍然不溜走、不報警?那有人這樣愚蠢又無知?甚至有人因此仍然質疑事件的可信性。從本地市民的角度去看,這樣的疑問當然不無道理,卻正反映我們有多不明白外傭的處境,移民工的不幸。其實,案件反映的,不但是人的罪惡,更是政策的罪惡、結構性的罪惡。

其實每一個外傭來港之前,都要付一筆龐大的中介費,當然,香港法例規定中介費不能高於外傭月薪的一成,因此,不少「中介費」被命名為「培訓費」,當中的金額可高達二萬多元,試問為求養家被迫越洋工作的外傭怎能支付這樣高昂的費用?因此,不少中介公司會透過扣取外傭的薪金以作支付「培訓」費用,以致部份外傭在首七個月的工作後,根本沒有收取任何工資。在本會接觸的外傭個案中,曾有外傭因受僱主苛待而向中介公司求助,該公司卻警告她若更換僱主,便要再交五個月的中介費。這樣,問題便不難理解,一個背負著沉重債務來港工作的外傭,因怕失去工作,寧願啞忍不合理的待遇,也不敢貿然舉報僱主。

這樣的問題卻因香港政府的兩星期遣返規定而變本加厲,因為失去工作的外傭多不能在兩星期內找到新僱主,被迫遣返祖國;即使警方接受報案,外傭也只能以「遊客」的簽證繼續逗留香港進行訴訟,不能另找工作。在沒有居所、不能謀生的情況下,申訴的外傭只能靠先前儲下來的少許積蓄過活。在這漫長的訴訟過程中,她們不但要承受在港生活的壓力,更不能繼續養家活兒,可想像,她們的處境多徬徨無助。在這樣的制度下,受害者寧願繼續保持沉默,繼續為施虐者工作。

我們都願意相信,絕大部份聘請外傭的香港市民都為外傭提供安全和合理的工作環境,這不但由於文明社會都願意維護人權和人性尊嚴,更因為大部份外傭僱主本身也是打工仔女,也不希望在工作中屢受責罵,時刻受僱主監視,不被視作「人」來看待。或許,有時我們會因為在公司受氣,回家面對未能如願完成工作的外傭,脾氣便容易發作,但若我們想到,她們實在是來自不同的文化背景、說著不同的語言,需要時間慢慢學習,我們或許能夠更容易體諒她們,正如,我們也希望僱主這樣對待我們。

這不是甚麼大道理,只是將心比己。同樣,我們又會否願意以「人同此心」的態度,改變那些有機會加劇壓迫的政策和制度,使公義得以伸張?

記得曾經讀過一個真實故事,當勞資審裁處最終判一個外傭勝訴時,她有這樣一番話:「我開心,並不是因為『錢』,就算一塊錢也沒有,我也要告訴先生太太,因為我好想把心裡的冤屈講出來。當我聽到法官問先生,為何半夜還要叫醒工人,問他有否當『工人』是『人』,法官又反問先生,如果他的僱主不給他休息,他又會覺得怎樣?那一刻,我突然間很想哭,就好像有人終於相信自己,有人覺得自己是一個『人』。」

上主說:「若外方人在你們的地域內,與你住在一起,不可欺壓他;對與你們住在一起的外方人,應看作你們中的一個同鄉,愛他如愛你自己,因為你們在埃及地也作過外方人:我,上主是你們的天主。」(肋十九33—34)

 

香港天主教勞工事務委員會供稿
www.hkccla.org.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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