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筆容辭】民主選舉信任人民智慧
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兼香港基本法委員會主任李飛早前訪港,提出「機構提名」這絕招。以往的特首選舉,提名權是賦予選舉委員會委員,有意參選者只要得到一百五十名選委提名,便可成為候選人,即選委會委員是有個人提名權的。但李飛指未來的特首普選,提名權是賦予提名委員會,亦即「機構提名」,有意參選者無論得到多少個提委的支持,也未必可以參選,最後要整個提名委員會通過才可出閘,這與香港人對提名的理解有所距離。而建制派和中方聲稱行政長官的選舉是要以《基本法》作為框架,《基本法》四十五條指出:「行政長官是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基本法》所指的「民主程序」,從來沒有規定要篩選或者預選,所以也絕對可以是一個開放包容的簡易的確認程序,只需要採用低提名門檻便成。
如何為之有廣泛代表性?現時的選舉委員會,只是由四個大界別,共一千二百人所組成,其廣泛代表性一直為人所詬病,為了避免有篩選的出現,民間團體一直有「公民提名」的要求,即凡是登記選民都有資格提名代表成為行政長官候選人。當某人獲得特定數目的聯署,即可成為候選人參與選舉。
聯合國《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五條清楚表明,公民均應有權利及機會直接或經自由選擇之代表參與政事;在真正、定期之選舉中投票及被選,選舉權必須普及而平等,選舉應以無記名投票法進行,以保證選民意志之自由表現。換句話說,民主選舉有以下的政治要求:(一)自由,這包括了投票、宣傳、提名、參選及資訊自由;(二)公平,這是指票值均等、平等宣傳的權利;(三)選民有真正的選擇,不同政見的人都有機會入閘;(四)沒有排拒特定的團體或社群,如宗教或少數族裔;(五)不記名投票及(六)整個選舉免於暴力、威嚇、舞弊。
天主教會視「參與」與「民主」是為一體,天主將管理大地的責任交託給人類,邀請我們參與祂的創造工程。「參與是一切民主秩序的支柱,是民主制度得以維持的主要保證之一,……每個民主社會必須是充滿各種參與的。這表示政府在執行職能時,必須知會和聆聽公民社會每個層面的成員,也讓他們有份制訂各種社會政策。」(《社會訓導彙編》,190)
李飛及喬曉陽所指的「機構提名」明顯是為了設置關卡,確定他們所認為「愛國愛黨」的人可以入閘,甚至是當選,這剝奪了人民的真正選擇權。我們應相信天主賦予我們智慧去選擇合適的人選作為人民的代理人去處理政事,而非當權者替我們選擇哪些人才有權被選,不是他們說了就算。
天主教正義和平委員會 www.hkjp.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