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筆容辭】社區驗毒:不治標不治本

期數
3645
刊登日期
2013.12.27
作者
鍾炳霖
主曆
主曆 2013 年 12 月 29 日

禁毒常務委員會推出一個從未見過更粗疏的「計劃」——在警察合理懷疑下可對所有人在法定地點執行驗毒,首次驗出呈陽性反應者會被轉介接受輔導及治療,再犯就會被檢控。筆者以下以「社區驗毒」稱之。

以下是「社區驗毒」之四宗罪:

(一)令警權過大:醫學會會長謝鴻興醫生指出「合理懷疑」違反無罪假設的法律精神,而一些外展社工的服務對象及小數族裔人士就深深體會到他們將受到警察更多更隨意的滋擾。而至今,禁毒常務委員會仍未能提出確切辦法保證執法者不會隨意執法。

(二)取代家庭在戒毒療程的功能:早在「校園驗毒」中因要父母首肯學生參與,已反映出無助戒毒之餘兼且破壞親子關係,整個計劃成效不彰。如今計劃甫推出諮詢,已有家長誤以為報警將子女驗毒送走,便一了百了。筆者從事濫用藥物輔導多年,深知家長/家人乃幫助戒毒的基礎伙伴,亦深知其苦困,很多容易放棄,及依賴輔導員代替解決問題,下意識想抽身而去。但這無異弱化家庭層次的介入,此乃輔導歷程的大忌。

(三)弱化輔導治療:針對「社區驗毒」,有人質疑如果此路不通,有否取代方案?但跟據藥物濫用資料中央檔案室資料顯示,自二OO八年至今歷年來濫藥人數與比例正下降(整體下降兩成三,廿一歲以下下降五成四),實證濫藥輔導行內仝人的努力的回報。我反而認為「社區驗毒」乃一無無謂謂在前人努力之後企圖「抽水」而有害的取代方案。其有害的地方在於,濫藥輔導行家自八十年代已發展行之有效的

手法,隨手就可舉出「動機面談」(Motivational Interviewing)及「防止復發」(Relapse Prevention) 兩個主要手法。動機面談 首要重視的,是導引濫藥者的本身內在動機,而非外在強制的手段,外在強制手段甚至令治療失效。

(四)資源錯配:「社區驗毒」目的是找出隱蔽濫藥者,及濫藥者的毒齡日長,要及早辨識。這分明是濫藥服務社工/外展輔導服務不足的後果。長久以來,這兩項服務都在人手不足情況底下運作,專責人手更加調配不足,但仍做出上述成績。戒毒是一個頗長期兼起伏不定的歷程,有接受輔導的也常要四、五年才能戒清,因資源短缺而未能接觸到濫藥服務的濫藥者毒齡當然長。如今可行的方法不獲多配資源,反而浪費在犧牲人權,擴充警權警力兼費用巨大的驗毒上。

歸根結底,濫藥是一個社會病態。尤以青年來說,是解決多種挫折的不當方法。方法固然不當,但消除挫折根源更應是社會的責任。「社區驗毒」取經於瑞典,但其實甚不科學,蓋因社會形態政治文化均南轅北轍,重覆引用也必須視是否相若環境。等如蘋果與橙之比,吃蘋果可大口咬,吃橙便要先去皮。瑞典有若幸福至有潔癖的家庭,香港是五彩迷離三教九流拼搏爭先的集散地。Christopher Hallam(IDPC研究員)在他的研究( http://www.beckleyfoundation.org/pdf/BriefingPaper_20.pdf)指出,引用同樣策略,文化差異對成敗起決定作用。諸君可比較瑞典與香港在政、經、社福、醫療、教育、文化、家庭結構、個人關顧甚至民族上承托力的差異,便可知一個快樂國家因何能承受引用強硬警權的禁毒措施,而在香港將反不行。

其實有數據顯示,瑞典自一九九三年引用驗毒計劃,濫藥人數與濫藥率不跌反升,而石丹理教授對二OO七年以後所謂成功的瑞典的濫藥數字諱莫如深,有欠公眾一個交代。

筆者懇切期望將二O一四年一月廿四日的諮詢限期延期再議。

 

天主教正義和平委員會 www.hkjp.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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