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置身事外的中國惡法

期數
3721
刊登日期
2015.06.12
作者
集 思
主曆
主曆 2015 年 06 月 14 日

全國人大現正在進行對新《國家安全法》和《境外非政府組織管理法》的立法工作。兩份草案的內容,都是涵蓋範圍廣闊,條文模糊,不符合國際人權標準,易被濫用。因此,不少人權團體都表達關注,特別是對於《境外非政府組織管理法》,國際特赦組織等團體,以至一批國內的律師,也批評文本粗糙、欠缺緊迫性,呼籲撤回草案或暫停立法。

新《國安法》其中令人關注的是,扭曲了國家安全的定義。在草案第2條的定義中,把政權安全置於首,放在主權、領土完整、人民福祉等之前。草案第4條更規定:「堅持中國共產黨對國家安全的領導,建立集中統一、高效權威的國家安全領導體制」。

在現代國家概念中,政權可指行使政府權力的個人或黨派。它的認受性應是來自人民的授權;它的安全應是以執政成效來保障,而不是以法律來強制維繫。如此把國的安全和黨的安全,混為一談,易造成黨國不分,是立法的倒退。在模糊不清和中國現時欠缺司法獨立下,令人擔憂對中國共產黨和執政者的批評,會否隨意被指是危害國家安全?

習近平上台後,著重對意識形態的控制,由「七不講」,到中國教育部長指大學課堂不能傳播西方價值觀念的言論,以至對揭露「七不講」文件的高瑜的重判等等,都反映了中國當局對思想和言論自由的箝制更趨嚴厲。在新《國安法》草案第20條中,也加入了對意識形態的規管。意識形態和文化、思想上的事,其實不宜用法律來規範。其中,要「防範和抵禦不良文化的滲透」的規定,更存在極大的任意解釋空間,令人擔憂政府以國安為名,打壓普世價值和人民的思想、言論。

新《國安法》另一問題是,把香港也首次納入大陸國安的法律中,令人擔憂再對「一國兩制」造成破壞。雖然有指內地法律如要適用於香港,必須經過一定程序。但這始終是對香港的一大威脅,正如香港記者協會等團體所指,面對著有些組織在國內是非法的,但在香港是合法的(如法輪功),在這法例下,香港能如何處理?香港政府日後又是否需要因「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向中央政府交出所謂敏感人士(如民主派人士)的資料?

另一法例《境外非政府組織管理法》帶來的遺害和箝制,也十分嚴重。國內的非政府組織是向民政部門登記,但這法例卻規定是向公安部門登記。這反映出中國政府不是為了便利境外非政府組織的發展,而是為了控制。這法例不僅賦予公安部門極大權力審批、監控非政府組織的人事、資金和日常運作,也決定了何種非政府組織才能在中國生存下去,令中國政府能以法治為名,壓制民間團體的發展。

因篇幅所限,不能詳述更多。目前,不少教會團體在國內都有服務工作。這兩條易被濫用的法例,令教會人士易觸及地雷陣;對教會在國內開展服務工作,也將有很大的影響,值得作出研究和呼籲撤回不符合國際人權標準的草案。

天主教正義和平委員會
 www.hkjp.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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