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應檢控警司朱經緯

期數
3726
刊登日期
2015.07.17
作者
陳樹暉
主曆
主曆 2015 年 07 月 19 日

近日監警會以十二比六裁定警司朱經緯毆打屬實,反駁警方投訴警察課早前的調查結果。此時此刻,警方實在不能再拖,否則只會繼續破壞警民互信,難抹警隊包庇下屬之嫌,難改警隊寬己律人的形象。

自曾偉雄上台始,警隊一直以強硬姿態示人,他任內拒絕一切道歉,決意重建警隊的「尊嚴」。何故?原因之一,是因為其前任鄧竟成曾公開為警隊過錯致歉,被外界甚至內部冠名「Sorry Sir」的稱號;其二,是因為曾上任之時正值社會急速政治化之年,民間反對政府聲音此起彼落,「港大八一八事件」、反高鐵、反國教、雨傘運動皆在曾的任期中發生,警隊作為政府處理示威活動的機關,不能示弱,反之緊跟政府態度,不論是言論或行動上皆盡露狠勁。曾偉雄下台後,他遺留了無數的警方濫權問題。新任處長盧偉聰本被外界認為會一改強硬姿態,但令人失望的是,儘管盧的言辭不及曾之鋒利,但其行為也一如前任,沒有正視問題,依舊包庇下屬,最終容許投訴警察課交出荒誕的調查報告,認為朱經緯之案不涉毆打。

朱經緯一案不但清晰反映警方濫用暴力,自我敗壞紀律,甚至試圖內部包庇,扭曲事實。經過多月的「調查」,投訴警察課竟可認為個案屬濫用職權而非涉及刑事的毆打,足以證明投訴警察課不能如實調查事件,只嘗試拖延時間「冷處理」,奢望公眾忘記事件,不敢面對自身的紀律問題。假如現任有心撥亂反正,警方必須立即面對現實,不再逃避違反法紀之責,立即對朱經緯進行檢控,不再修改報告,要回應市民期望。

法治重視限權,特別是權力機關受到法律的制約,警方也無例外。警方不但作為執法機關,也是公權力的執行者,假如法外有法,自身不依照法律而進行執法,此舉不但無法彰顯公義,更是嚴重動搖法治的根基。警暴問題,仿如一個一直未被治療的社會傷口,儘管公眾多次提出追究責任,但公權力卻不敢正視,讓傷口不斷流血,不論是「七警」還是雨傘運動等其他濫權濫暴也尚未平反,令警暴問題至今仍然發生。

警隊不同平民,雖然警員犯法與庶民同罪,但警隊對法治、守法的觀念必須更為嚴謹。作為手握公權力的機關,作為法律的執行者,警隊比平民有更大的影響力,其行使法律的影響力對社會影響深遠。

過去數月,警隊不斷拘捕「示威者」,以不同罪名要求律政司作出檢控,卻達九成個案被法庭駁回,足證警隊濫用刑事拘捕的權力。然而,一些明顯的警察濫用暴力的個案,例如曾健超案卻未見進展,可見警隊未有如實、公正辦案,操控法律受權的拘捕及搜證權力,明顯現實是有「警員犯法,不與庶民同罪」之嫌。

守法,只是法治的其中一環,市民犯罪,不論是否涉及政治理據,都應按法受審。法治中的重點,更是限權,不由手握大權的機關超出法律的限制。朱經緯一案應是時間作一個了斷,檢控朱經緯才是警方尊重法治的證據。

天主教正義和平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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