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擬改革子女管養事宜

期數
3746
刊登日期
2015.12.04
主曆
主曆 2015 年 12 月 06 日

 (本報訊)有教會服務機構主管認為,當局修例讓離異父母共同為子女作重大決定的同時,須加強親職支援服務以作配合。

政府十一月二十五日就《子女法律程序(父母責任)條例草案》展開公眾諮詢,以落實法律改革委員會的《子女管養權及探視權報告書》建議,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張建宗說:「現行法律以父母對子女享有的『權利及權能』來界定親子關係的子女管養權及探視權,『父母責任模式』卻強調父母雙方對子女的持續責任(而非個人權利),父母在離婚後,雙方仍有責任參與關於子女的重大決定。」

草案亦要求離異父母其中一方為子女作重大決定前,要先通知另一方或獲得同意,包括進行重大手術、以特定宗教撫育該子女、改變該子女的居住地等。諮詢期至明年三月二十五日。

公教婚姻輔導會婚姻調解服務處單位協調主任鄭朱雪嫻十一月十七日對本報說,若要全面推動「共同父母責任」,政府須提供更全面的支援及社區教育。

鄭太認為,社會為離異父母提供「共同父母責任」支援服務,較立法更為重要,因為離異夫婦常會出現哀傷或情緒波動,尤其商討照顧子女時容易引起衝突,若離婚個案涉及家暴問題,更需要不同的專業界別跟進。

不過,她指現時有關調解或父母共親職服務的支援不足,服務規模小,「面對離婚率高企,更需要完善的規劃和配套」。

談到服務經驗,鄭太指該會七年前推出「離異父母共親職計劃」,主張離異夫婦共同照顧子女,她說:「共同承擔父母責任的理念有利孩子成長,調解員可協助父母共同就子女管養作出分工、訂定界限和合作等。」

她指婚姻調解服務處支援離異父母,透過家事調解服務協助他們共同履行親職,減少子女因父母離異所帶來的衝擊和創傷。

與此同時,「關愛之家」行政總監何桂萍修女贊成「共同父母責任」,但指推行時應加強相關服務,以支援離異父母,她十一月二十日說:「共同照顧子女回應了天主使人建立婚姻與家庭的目的,子女永遠是父母的孩子,即使離婚也有責任照顧他們。」

何修女稱,關愛之家所接觸的女童個案中,普遍皆沒有心理準備面對父母離異,一旦涉及父母爭取撫養權,子女會因不想得失父母任何一方而顯得不知所措,曾有女生因此而影響學習,甚或衍生情緒病須住院接受治療。故此,她強調當避免離異夫妻間的恩怨情緒發洩在子女身上,減輕對兒童的傷害。

香港離婚率於一九九一年至二○一三年間上升逾三倍;單親父母撫養十八歲以下的子女由○一年約五萬九千個,上升至現時約六萬八千五百個。(高/祖)

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