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火燃荊】最大的誡命

期數
3688
刊登日期
2014.10.24
作者
譚錦榮
主曆
主曆 2014 年 10 月 26 日

榮休教宗本篤十六世在他作我們的首牧時,其中一個最核心的貢獻是他對神聖禮儀的付出。從他的著作及實踐中,我們不難體會他所堅持的,是如何使信友積極地、虔敬地參與禮儀。他特別強調禮儀的中心是主耶穌基督,藉著禮儀,讓我們能與主相遇。我們將自己的生活毫無保留地奉獻給主,為能回應祂對我們的愛!

如此,我們除了能光榮天主外,還能對自身在愛內的生活作出不同程度上的檢視,對回應天主的愛作出自我的反省。

正如今日福音中,當法利塞人再次挑戰主耶穌時:「師傅,法律中那條誡命是最大的?」(瑪廿二36)雖然是一條簡單的問題,他們實在要試探一下這位從加里肋亞來的師傅,究竟有多少能耐,是否足夠向他人教導有關天主及生活秩序的道理。主耶穌當然理解他們的心意,祂便以「愛的誡命」來回應:「你們應全心、全靈、全力,愛上主你的天主」(申六5)、「應愛人如己」(肋十九18)。為猶太人,第一條是最大的誡命,因為包含了個人最大的義務:以全心、全靈、全力,愛上主:這並非止於一份情感的表達,而是透過這誡命宣示與天主之間的盟約關係。至於對近人的愛,主耶穌在第二條誡命中指出與關懷個人需要是相等的。因此,這兩條誡命:對自己、對他人、對天主的愛便包含了一切:「全部法律和先知,都繫於這兩條誡命」(瑪廿二40)。

但是,在當代思潮及意識形態下,對自己的關懷及愛護很容易會變成「自我中心」,將「愛自己」變成自我滿足。因為愛自己,所以要購物、享樂、自我崇拜、將自己的需要蓋過了他人的需要、一切從個人的感受作出發點,而非體會他人……。當人因「愛自己」而轉變為「內向」時,這並非真正的愛;因為真正的愛是外向的、分享的、無私奉獻的!真正的愛能使人由「自我中心」轉變為「他人中心」:願意透過愛成就別人的需要,使別人的生命趨向圓滿。有一位幼稚園的小女孩在參觀警署之後,向當值警官說:「我長大之後,要當警察!」這位警官問她的因由,她說:「因為我要服務,我要『愛人如己』,這是主耶穌教導我們的!」這位小女孩在長大後可能會忘記了當日所說的話,但是當天她單純的心卻講出了天使之音!

然而,從「愛自己」走向「愛近人」還未足夠,我們還需要「愛天主」。「愛天主」就是與天主建立一份親密的關係。這份親密關係並不在乎我所做的、而是在乎於我「是」!試反省一下聖經中瑪爾大和瑪利亞與耶穌的關係:一位對很多事操心勞碌、而另一位則靜坐主的腳前,細心聆聽,主耶穌卻說:「其實需要的惟有一件,瑪利亞選擇了更好的一分,是不能從她奪去的」(路十42)。因此,當我們能進入與主契合的經驗時,我們便能打開心懷、包容一切!「愛天主」讓我們學習捨棄:捨棄一些不必要的堅持,可能是物質、關係、名份,而在捨棄後的空洞中,讓天主的愛盡情地傾注入內,使我們在重新被充滿之後,飽嚐天主聖寵的甘甜如蜜、體會那份隱藏的至高美善。這份體驗要求我們要「全心、全靈、全力」,因此之故,我們在靈性生活的實踐上,便不可只是片面。你或許認為只要每天有祈禱、每主日上聖堂參與感恩祭、定時領受聖事便足夠了。如此,是否真的能滿足你對天主的渴望、或是否真正能回應天主對我們無條件的愛!正如主耶穌所說:重點不在於所做的是甚麼,而是否「全心、全靈、全力」地將整個我投入天主愛的懷抱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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