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道 ‧ 自在】勞資審裁處的問題 (上)
當勞資之間出現糾紛,經勞工處調解失敗後,除非放棄追討,否則大多都由法庭作出裁決。考慮到主要的勞資爭議都是僱員法定權益受損,如欠薪、拒發遣散費等,而且大部份受害人都屬基層工種的工友,打工仔女手停口停,司法程序需時甚久, 而且缺乏資源打官司,所以「勞資審裁處」(下稱勞審處)於一九七三年成立,目的是針對以上情況,設立專門處理勞資爭議的法庭,以「快、廉、簡」的原則為勞資爭議作出法律裁決。然而,四十二年以來, 勞審處的條例及程序都沒有作出重大檢討,而且與「快、廉、簡」的原則愈來愈背道而馳。以下提出三個重點問題所在︰
(一)調查主任不外出調查
根據天主教勞工事務委員會在二○○六年的調查,受訪的申索人當中超過四成均以和解結束案件, 勞審處甚少執行法例附予其調查的權責。根據《勞資審裁處條例》第14 條(4),調查主任有權於任何合理時間會見任何人,並錄取供詞;及進入視察某一方目前或曾經受僱於其內的處所,並檢查該處所的任何部份,以及處所內的任何機器、裝置或設備;及要求交出與申索有關的紀錄、帳簿或其他文件,並查閱該等紀錄、帳簿或其他文件及製作副本。可惜現時調查主任多只負責落案,極少外出搜證(根據幾年前一個立法會質詢資料,調查主任在立法會查詢前三年從未外出搜證)。而一般勞資爭議的受害人都是勞方,但大多數的僱傭關係的文件或證據都在資方手上,當僱員要提出訴訟控告僱主,試問僱主又怎會輕易提交證據,搬石頭掉到自己的腳上?所以勞審處調查主任的角色可比喻為警察,以超越雙方的權力關係、第三方的角色介入調查,最重要的是,有法定權力去調查及取得文件,負責任地進行調查,而作出公平的法律裁決。
(二)法律程序冗長
以高等法院勞資審裁處上訴案件二○一二年第十三號「鄭國華、廖發開、何清海 訴 利興環境服務有限公司」一案為例,由申索人到勞工處投訴,到勞審處落案、過堂、提訊、審訊、判決、上訴、上訴得值,申索人最後得直取得賠償,整整用了二十個月時間。
根據條例,所有僱員都有權直接向勞審處提出申索。然而,在現時機制上,到勞審處排期落案時,必須提交勞工處的案件編號。換言之,任何人如要向勞審處提出申索,即使申索人不願意調停, 都必須先經勞工處調解一次,然後才可到勞審處預約,再到勞審處申索,勞工處及勞審處的重複錄取供詞程序,接近是完全重複的。
與僱主比較,僱員出庭的成本高很多。首先, 僱員上庭的直接成本為失去該日的工資或假期,而且經常請假令僱員擔心引起僱主不滿。所以,申索的程序冗長,直接打擊基層僱員的爭取原僱傭條例應有的權益。據本會之前的調查結果顯示,受訪者認為日間審訊會影響日常工作時間的有七成四。申索人為了縮減申索時間、減低成本,傾向接受較法定要求為低的和解方案,違反成立勞審處「快、廉、簡」的原意。(待續)
• 天主教勞工牧民中心(新界)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