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書長辦公處通告
「獻身生活年」全大赦
為信友的神益,特別為度獻身生活者的神益,教宗方濟各恩准,凡在「獻身生活年」期間(二○一四年十一月三十日至二○一六年二月 二日)滿全下列甲項及乙項條件者,均可享到全大赦﹕
甲.基本條件﹕
妥當告解、善領聖體、按教宗的意向祈禱,並擺脫對任何罪惡的依戀。
乙.履行以下其中一項善工﹕
1. 在羅馬
每次出席宗座獻身生活會及使徒生活團部於「獻身生活年」日曆上所指定的國際大會或其他慶典,並用一段充份時間作默想反省,並以誦念天主經、信經,及向聖母祈求,作為總結。
2. 在香港教區
在「獻身生活年」內,每次虔誠地前往巡迴供奉「獻主於聖殿」聖像畫的修院或隱修院的小堂,在該處公念日課經,或至少逗留一段適當的時間作默想反省,並以誦念天主經、信經及祈求聖母,作為總結。(有關聖像畫的巡迴展相關地點及日期等資訊,見「教區獻身生活年專責小組」FB專頁﹕Year of Consecrated Life-H.K. 獻身生活年—香港。)
3. 在二○一六年二月二日(獻主節)參與由湯漢樞機主持的「獻身生活年」閉幕感恩祭,並虔誠地領受他頒賜的「宗座遐福」(時間及地點另行公布)。
4. 基於患病或嚴重理由而未克參與上述慶典的度獻身生活的會士或一般信友(例如住在隱修院的修女、長者和在醫院或安老院當值的護理人員等),如真誠懺悔己罪和願意盡快滿全上述甲項三個條件,並虔誠地在「心神上」完成上述乙.2項的善工,或與參加乙.3項慶典的信友保持心神上的合一,同時在修院或醫院等地點誦念天主經及信經各一遍、為「獻身生活年」的意向祈禱,並向天主奉獻自己的痛苦辛勞,亦可獲全大赦。
註:
(一)信友於「獻身生活年」期間,每次踐行各項指定善工時,都可享到全大赦,惟每日只可獲得一項全大赦,並可用來裨益自己,或轉讓給煉靈。
(二)妥當告解,善領聖體及為教宗的意向祈禱這三個條件,可在履行規定的善工之前或 之後大約二十日內滿全﹔然而,領聖體及為教宗的意向祈禱,較適宜於履行善工的當日滿全。
(三)為獲取數個全大赦,一次告解已足夠,惟領聖體及為教宗意向祈禱的條件,必須在 每次獲取全大赦時滿全。
(四)為教宗的意向祈禱的條件,可以誦念天主經及聖母經各一遍滿全,但誦念其他經文 亦可。
(五)按照有關大赦的規定,如某項為獲得大赦須履行的祈禱或善工亦是獻身生活會及使 徒生活會團的成員按會憲、會規或上司的命令應履行的本份,則有關人士履行該等本份時,亦可獲得大赦。
特此公告
秘書長 李亮 司鐸
二零一五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