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宗教事務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
中國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早前公布了《宗教事務條例修訂草案( 送審稿)》(下稱《草案》), 展開為期一個月的公開徵求意見。原有的《宗教事務條例》已實施了十一年,共七章四十八條,《草案》則增加了「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動」兩章,共九章七十四條。
有宗教學者認為,《草案》引進了一些新的概念,例如宗教法人、宗教臨時活動地點等,這是積極之處。但不少宗教學者和國內教會人士也認為,《草案》較原有的條例,規管得更嚴格更具體。
《草案》其中一大問題, 是繼續強化宗教團體的職能和管理,規定了在很多事務上,都需要宗教團體的審查、認定、登記等。眾所周知,國內教會人士缺乏結社自由和宗教自由,不能成立自己的宗教團體。目前受到政府認可的宗教團體,基本上只有愛國會和主教團。所以,《草案》中所指的「宗教團體」,可以預想是愛國會和主教團。愛國會的工作之一,是推動「獨立自主自辦教會」政策,嚴重違反天主教「至一、至聖、至公、從宗徒傳下來」的教義。愛國會過去種種強迫教會人士違反良心和宗教自由的行為,也令人厭惡。如果愛國會的根本問題沒改變,又不准許其他宗教團體存在,《草案》又從法律上賦予它如此大的壟斷權力,可以預見對宗教自由的侵犯將難有改善。所以,即使《草案》引進了宗教法人的概念,但前提之一是「經宗教團體同意」,這令到法規對一些教會人士來說,難有保障作用。
《草案》另一荒謬之處,是第六十七條:「擅自組織信教公民到國外朝覲的,或者到境外參加宗教方面的培訓、會議、活動等的,由宗教事務部門會同公安等部門責令停止活動,可以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那些在香港的教會生活中,很平常的朝聖、培訓、活動等,在《草案》中可能成為違法活動,這不僅是對宗教自由的侵犯,也是對公民思想、言論等自由的打壓。
由於篇幅所限,筆者只能舉出很少例子,希望教友能繼續關注此事件。
目前,中梵雙方正進行談判協商。我們十分期待教廷能幫助中國教會達致正常化,但面對中國的政治局勢和意識形態是步向收緊和控制,再加上《草案》中再次強調「獨立自主自辦教會」政策,又新增加「受境外勢力支配,擅自接受境外宗教團體或者機構委任教職,以及其他違背獨立自主自辦原則行為的」,可以構成犯罪等規定時,令人關注在缺乏法治下,而《草案》用詞的解釋空間又寬廣,日後中梵的協議如與法規相牴觸時,教會如何得到保障?如果政府當局假「法治」之名,強迫教會人士遵守與協議不相符的法規時,可怎樣做?當教會想堅守協議時,又會否像強拆十字架事件一樣,被抹黑為「不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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