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筆容辭】人大不是釋法而是僭法!
筆者執筆之時, 人大常委會於十一月七日就《基本法》第104條有關議員宣誓之條文釋法,他們無視星期日過萬香港人遊行「反對中共釋法、捍衛三權分立」的聲音,首次介入已在進行的香港司法程序,釋法內容聲稱「宣誓人必須真誠、莊重地進行宣誓」,否則就屬於拒絕宣誓,而監誓人,即立法會秘書長「負有確保宣誓合法進行的責任」,代表了他有權否決其宣誓的合法性。
是次釋法的粗暴之處在於案件已在審訊當中,法庭仍未有裁決,但人大執意釋法,等同取消法庭的審判權,再一次犧牲「港人治港、高度自治」和香港珍貴的法治精神。而且,立法會秘書長本來只是一名行政人員,而非法庭,但釋法內容卻把他的政治權力放大,竟可以決定有民意授權的代議士是否有資格進入議會,實在於理不合。
而且,究竟如何界定真誠和莊重呢?又有誰有權去界定呢? 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張榮順進一步表示,除了故意宣讀與法定誓言不符合的人士,其他故意以行為、語言、服飾、道具等方式違反或褻瀆宣誓程序或儀式, 都屬於宣誓無效。如是者,除梁頌恆和游蕙禎外,連非建制派的劉小麗、羅冠聰、邵家臻、張超雄、梁國雄、姚松炎、黃碧雲、鄭松泰、鄺俊宇及朱凱廸,還有建制派的黃定光,都在誓詞上加插內容、不完整或加上道具,那是否都有機會喪失議席呢?
事實上,《基本法》對褫奪立法會議員的資格有非常嚴謹的標準,根據《基本法》第79 條, 立法會議員要犯罪及判處監禁一個月以上,並經立法會三分之二議員通過才會喪失議員資格;或根據《立法會條例》第39 條,立法會議員犯下判處監禁三個月以上罪行,才會限制五年內不能擔任議員。因此是次不是釋法,而是重新立法,正如戴耀廷教授所言,是在《基本法》第79 條所列的七種立法會議員喪失資格情況外,加入了第八種情況,有如僭建法例。
早前有幅政治漫畫諷刺宣誓爭議和中方反應,有如大炮打蚊,小事化大。我們縱不同意港獨,但中方反應之大實在不符比例,說特首是「港獨之父」,正是因為他這年來刻意挑動港獨話題,犧牲香港的法治精神。
香港主權移交以來,中共政權已透過多次釋法、政制白皮書、人大831決定,影響港人和世界對「一國兩制,港人治港」的信心,今次更公然無視司法程序。但事情仍未完,審訊仍然繼續, 而負責審理宣誓案的高院法官區慶祥, 亦未公佈會否就案件再開庭聆訊或宣判日期,法庭如何對待釋法結果,與及追溯力的問題,我們都須密切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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