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筆容辭】以公民提名彰顯港人意志
立法會前議員吳靄儀早前撰文建議,任何人只要得到五萬名公民提名,民主派便可啟動公民提名,非建制派的選委便可提名該人作為特首候選人,透過全民公投,於成功入閘的候選人名單中投票並揀出心目中的人選。按此建議,三百二十五名民主派選委若願意集體行動,則最多可提名兩名候選人。有評論認為,吳靄儀建議的好處是可以把選委的提名權交回港人手上,亦令群眾可以參與,而在目前民主派缺乏能獨當一面、認受性高的政治領袖時,將選委的提名權力交給群眾,亦算是進行一場大型的公民教育運動。
二○ 一四年佔領中環前, 由港大法律系教授發起的和平佔中運動前,曾就行政長官選舉方案進行商討日及全民投票日,結果三個被選出的方案中都有公民提名的元素。公民提名,顧名思義就是由一個百分比的合資格選民,提名一個候選人參與行政長官選舉。目前區議會和立法會的選舉,亦是透過選民的提名產生合資格的候選人,區議會候選人需要十個選區內的選民,而立法會需要一百個提名。
在剛過去的元旦遊行中,有社民連立法會議員表示有興趣透過公民提名方式參選行政長官選舉,以凸顯小圈子選舉的醜陋。先別論後者,但以公民提名的方式讓香港市民自己選擇是否支持此候選人的方式,值得一試,當然亦期望三百多名非建制派的選委,到時可支持取得幾萬香港市民提名的候選人,在選舉委員會中的投票中作出支持。這一方面是回應參與提名市民的訴求,亦可在目前的困局中,走出一步。我們承認,選舉委員會是醜陋的選舉方式,但透過公民提名產生的候選人如果得到選委的支持, 可以讓壞事「改良」,增加民眾的參與,並減低傘後港人對政局的無力感。
二○ 一四年六月份的全民投票後,雖然在人大八三一框架中否決了公民提名,而吳靄儀在文章中亦指出大律師公會意見認為,法律上由公民提名直接成為候選人與基本法不符,但公民提名後的候選人獲選委會支持成為候選人,並沒有違反基本法條文要求。
香港回歸中國已經接近二十年,在這二十年來,中央政府干預香港事情,無日無之。中聯辦插手香港的選舉,幾乎是全港皆知的事實,港人對一國兩制的信心已經全面崩潰。二○一五年政改方案被否決後,行政長官要透過原來的機制,由只有一千二百人選舉委員會產生,而中央政府亦多次強調行政長官必須得其認同。在此情況下產生的任何一個行政長官,都不會得到香港人的信任。
這些負面情緒, 是源自對北京政府的不信任。以選舉委員會成員提名的候選人及選出的行政長官,必然只聽命於北京。惟有公民能有直接提名候選人的權利,才可保證將來特首的候選人包括了港人所屬意的候選人,這方式未必一定可以阻止北京政府欽點其屬意的行政長官,但當港人表示強烈意願的時候,至少可以讓國際社會看得見,讓北京政府下不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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