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到幾點先收工? 立法標準工時 保障所有僱員家庭與工作生活平衡

期數
3831
刊登日期
2017.07.21
主曆
主曆 2017 年 07 月 23 日 常年期第十六主日

試數數,在一星期裡,你有多少時間陪兩老共進晚餐、與伴侶牽手拍拖、和子女暢遊玩樂、給自己消閒休息、與朋友共聚暢談、個人或參與信仰團體的祈禱╱讀經╱信仰培育聚會、到大自然與上主親近、服務社會中的貧困弱小者⋯⋯ 又試數一下,在一星期裡, 「工作」佔了你或你的伴侶、家人多少時間? 

香港天主教勞工事務委員會一直關注標準工時的立法進展。於2015年12月16日至2016年1月31日期間以方便抽樣方法,進行了「工時對教友家庭及信仰生活的影響調查」,成功訪問了19個堂區共2,697名教友,從而了解工時對教友的家庭生活、身心健康及信仰生活的影響,並分析天主教教友對標準工時政策的意見。調查結果如下︰ 

  • 工時愈長對家庭生活負面影響愈大︰分別72.5%及65%同意及非常同意「下班回家已經很累,很多本來想做的事情都沒法做」及「因為工作所必須投入的時間,我錯過出席子女的活動」。整體受訪者認為工作對家庭生活影響平均數為3.4分,最高為5分,平均分數愈高代表工作對家庭生活影響力愈大。另外,調查發現總工時愈長,整體受訪者認為工作對家庭生活負面影響愈高。
  • 工時愈長對信仰生活負面影響愈大︰ 較大比例的受訪者因工作而影響閱讀聖經的習慣(49%)、減少參與堂區善會或信仰團體的活動(42.8%)及培育課程(48%)。整體受訪者認為工作對信仰生活影響平均數為3.01分,最高為5分,平均分數愈高代表工作對信仰影響越大。另外,調查發現總工時愈長,整體受訪者認為工作對信仰生活負面影響愈高。
  • 大部份受訪者同意標準工時立法︰ 八成二(82%)同意工時應受到限制。在同意工時應受到限制的受訪者中(2211人),超過半數(51.6%)認為「使僱員達到更佳的工作與生活平衡(如照顧家庭、持續進修)」是制定標準工時政策的主要目的。此外,當中逾九成(91.1%)同意政府應立法標準工時。

教師盧小姐每天早上8時左右回到學校,大約6時才能離校,每天工時約10小時。若遇上學校考試週而需要改卷,有時候甚至待到晚上9時才能離校。有時候甚至星期六及日都要舉辦書展或帶領小組活動或比賽。這些工時大多沒有補償的,校長只會按情況而讓老師補假。她慨歎長工時工作對其家庭及社交生活帶來影響。由於留校工作至晚上時間,有時候她無法參與朋友間的晚飯聚會,她媽媽亦會投訴其常常晚上不回家吃飯。盧小姐指,長工時工作使老師的職業病,如喉嚨痛、頸部及腳踝酸痛等加速惡化。盧小姐十分贊成政府立法標準工時及最高工時上限,避免老師無止境的加班工作,同時建議規範學校教師的授課節數,以維持合理工作量及教學質素。

高級行政人員陳先生,從事銷售推廣工作,其合約註明朝九晚六,但實際上差不多每晚要7時左右才能離開公司,接近8時多才回家,每週平均工時約48小時。陳先生太太同樣從事長工時的銷售推廣行業,所以很多時他們回家前,兒子已跟傭工吃過晚飯。這時陳先生就要爭取在十時兒子睡覺前,跟兒子核對功課,還有時間的話,才可跟兒子閒話家常。他說有時候兒子會投訴他為何這樣晚才回家及不常回家吃飯。陳先生認為父母的角色都十分重要,不可因工作犧牲家人的相處機會。他說︰「現時已盡量協調家庭生活及工作時間分配,若工時再長,恐怕處理不了。」他贊同政府立法標準工時及設定工時上限,好讓僱員有平衡的工作及家庭生活。

標準工時立法早於曾蔭權政府開始討論,及後上任特首梁振英成立「標準工時委員會」,用了三年時間卻得出「合約工時」方案,政府還指出在有關方案實施兩年後才作檢討。標準工時立法一拖再拖,可憐本港僱員仍然要忍長工時之苦。本會寄望新任政府拿出勇氣,放棄「合約工時」方案,重新啟動標準工時立法。

標準工時組成的重要部份: 

  1. 標準工時︰僱員正常每週╱每天的法定工作時數; 
  2. 超時工作薪酬︰如僱員正常工作時數超過法定標準工時, 僱主須給予僱員超時工作薪酬;或可以補假或補償休息時間作補償; 
  3. 法定最高工時上限︰如僱員總工時達致該上限,無論有否超時工作薪酬,僱員均不得繼續工作; 
  4. 休息時間︰ 同一工作日內的休息時段;每週休息日等。

上屆政府採納標準工時委員會的報告建議,只規管聘用月薪不超越一萬一千元的基層僱員的僱主,必須簽署僱傭合約,並在合約上列明工作時數及超時工作的補償不少於一比一。

標準工時立法的原意是保障僱員有合理的工作時間,以平衡工作與生活。無論工資收入高低,僱員都有休息及陪伴家人的需要。以收入水平作為受惠分界,是罔顧其他收入水平僱員長工時情況及超時工作補償的權利。

「合約工時」的最大問題是執行上會出現的漏洞。在沒有法定標準工時下,即使簽訂僱傭合約,合約內的工時仍是不受規管,而且一般僱員沒有修改合約條款的議價能力。因此僱主可以在合約中訂出一個不合理的工時時數,這變相助長長工時「合法化」。設定工資線做法更是荒謬,僱主只要輕微調整薪金至$11,001,便已不受合約工時及超時工作補償的法例規管。整個「合約工時」方案根本軟弱無力,無法改善本港僱員長工時的情況。

本會重申(一)政府應主動立法為全港僱員訂定每週44 小時的標準工時;(二)超時工作補償訂為基本工資率的1.5 倍,以尊重僱員的額外付出;(三)設立最高工時,但可有限度因應不同行業需要及協議而有所調整,或設立若干執行彈性及參考期;(四)實施有關彈性的同時,超時工作必須屬自願性質,僱主不可單方面要求僱員加班。

工作是形成家庭生活的基礎,家庭生活是人與生俱來的權利和使命。(《工作》通諭10)我們都體驗到家庭和工作互相依存,事實上,家庭生活與工作在很多方面都在互相影響。我們不可陷入將工作變為至高無上、神聖不可侵犯的「神」的誘惑之中,因為生命的終向和決定性的意義不在工作之上。

標準工時所爭取的,不是僱員的「額外」福利,也不是僱員坐享其成的工具。一個社會的經濟成果,實有賴所有成員一起建設和共同付出,所以經濟成果也應該共同分享,而不是只向經濟漠拜,犧牲人的家庭、健康、社交和宗教生活等,而只為「經濟增長」服務;同時標準工時也是一個基本的工作權利︰適度的休息、與家庭相聚、參與義務工作、及回到造物主的懷抱中,在這些時間中從新得力,好能在回到工作崗位時,繼續參與天主的創造工程 ! 

  • 天主教勞工事務委員會供稿
  • 調查報告見勞委會網頁或下方QR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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