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筆容辭】教會與公民抗命

期數
3836
刊登日期
2017.08.25
作者
博德
主曆
主曆 2017 年 08 月 27 日 常年期第廿一主日

新界東北案十三位社運參與者由已完成的社會服務令被加重改判八至十三個月,雙學案三位學生領袖被加刑改判六至八個月監禁,社會的反應兩極。政府繼續態度強硬,否認對原判上訴有政治目的,只不斷強調這十六位年輕人確是犯法,上訴庭三位法官的判詞亦態度強硬,甚至政治語言甚濃,以「瀰漫歪風」來形容近年的遊行集會,更以暴力來形容。反觀十六位被改判的年輕人的態度,他們沒有表現出有任何怨懟,而是關注在監外的香港人是否能繼續堅持爭取他們一直努力爭取要解決的議題;他們並沒有逃避責任,而是積極面對。

政府要求改判,目的明顯是想有殺雞儆猴的效果,然而政府此舉和上訴庭的判決看來並沒有達到此效果,數以萬計的市民在判決後的星期日,在烈日當空下仍出來參與遊行,支持被改判的十六位年輕人。這表現的是參與遊行的市民支持違反法律?非也,大家都很清晰地指出問題所在:沒有人想參與違法行為,但當有些法律和政府的做法有違公義的時候,大家不得不想可以怎樣反抗威權的做法,除了有些人認為要認命,甚麼都不做而甘願做順民之外,不少人希望活在尊嚴中而挺身反對惡法和一些霸道的行政手段,因此,有所謂「公民抗命」的做法。

我們教會對「公民抗命」有甚麼看法?教會對「公民抗命」持審慎但不反對的態度。二○一三年七月廿四日,香港教區發表題為「有誠意的交談 有承擔的行動: 天主教香港教區 有關普選及公民抗命的緊急呼籲」一文中清楚表達了教會的立場,就是當公民在透過立法機構和法院等法律機制表達了不滿或對改革的訴求,「假如公民對改善嚴重的不公義的再三訴求,得不到任何充份的回應,又或法制上的投訴渠道欠奉,或不民主的政治架構做成公民無法採用任何有效的正常途徑來矯正或改善不良情況,這樣,便會出現一些在有限度範圍內,可視為合理的『公民抗命』的例外情況。」教會當然也說明「公民抗命」的前提是非暴力並要看個別情況而定是否合理。教區在文中表明立場:「公民抗命」如要成為合理的行動,必須符合嚴格的條件:「行動不僅要以和平、非暴力的形式進行,而且這行動本身必須是個人按照良心來抉擇, 並要以避免消除嚴重的不公義及╱或對基本公民權行的侵犯為目的。」

我們再看看現在的判決對這些年輕人當時的行為是否合乎比例?改判了對這些年輕人因為關心社會而要坐監,但政府不公義的政策繼續,如《公安條例》這樣箝制集會自由的惡法繼續存在,我們若是對這些充耳不聞甚至姑息,但對這些年輕人關心社會的行為卻以惡法相待,這絕非公義的做法。

香港天主教正義和平委員會 www.hkjp.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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