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人憂慮的宗教事務條例修正案

期數
3839
刊登日期
2017.09.15
作者
林瑞琪
主曆
主曆 2017 年 09 月 17 日 常年期第廿四主日

中國政府的官方新聞渠道在二○一七年九月七日正式向外公佈,在二○一七年六月十四日國務院第一百七十六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新修訂的《宗教事務條例》, 以取代在二○ ○四年十一月三十日國務院通過的原有《宗教事務條例》。

發佈日期遇到奇怪的延宕

國務院於二○一六年九月八日發出《宗教事務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以廣泛「徵求意見」。

令人意外的是,目前出台的「修訂稿」,與上述「草案」幾乎是搬字過紙全無分別,據筆者初步了解,主要段落的增加只有兩處,即第66 條及第70 條B段; 明顯刪減的地方只有一處,即第55 條的後半部, 其他地方面變動,甚至是「新增」的三條,都只是上下段落調動的結果,其他則僅是表達方式的改變而已。

因此,新修訂案帶出了一個令人疑惑的問題,既然變動那麼輕微,早該按照當局原來的計劃在短期內完成,起碼也應如宗教局局長王作安在二○一七年一月公開表示的即將推出。

但延至今年六月中才拍板(以中國官方的說法),則反映出過程中很可能存在重大的爭議;究竟這些爭議在甚麼地方, 以至目前及將來中國的宗教界會如何面對,倒是今後更加引人注意的問題。

扼要比較○四年版《條例》 

對比二○○四年版的原有《條例》,新修訂案確有大幅變動。新修訂案很切合國家當前的「反恐」、「維穩」主旋律, 並第3條寫明: 「宗教事務管理堅持保護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極端、抵禦滲透、打擊犯罪的原則。」可見是完全套在二○ 一五年《國家安全法》、《反恐怖活動法》及《海外非政府組織管理條例》的框架中;而其第6 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宗教工作,建立健全宗教工作機制, 保障工作力量和必要的工作條件。」又反映出習近平主席在二○一六年四月發表的有關宗教工作的重要講話的威力。

幾項令人擔憂的執法走向

時間所限,筆者首先點出幾項重要的關注點, 日後盼望有機會與讀者對新修訂案作全面的剖析。

新修訂案「第三章: 宗教院校」及「第六章:宗教活動」是新增的篇章,其中第41 條「非宗教團體、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動場所、非指定的臨時活動地點不得組織、舉行宗教活動,不得接受宗教性的捐贈。非宗教團體、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動場所不得開展宗教教育培訓,不得組織公民出境參加宗教方面的培訓、會議、活動等。」明顯旨在扼殺地下群體的活動空間。將來如果地方政府沒有相應的措施去協調同一宗教內不同見解群體之間的矛盾,將難免產生令人傷痛的衝突。

第七章第57 條A「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接受境內外組織和個人的捐贈,用於與其宗旨相符的活動。」是參照原《條例》的第35 條;但新增的第57 條B段,「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不得接受境外組織和個人附帶條件的捐贈,接受捐贈金額超過十萬元的,應當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審批。」卻會令到很多宗教團體的多項建設難以執行。而審批工作又很可能做成執行機構對宗教界濫權的機會。

「草案」公佈時提出的多項罰則,包括在第64 條、第69 條、第70 條A段和第71 條,都早已為不少教會觀察家(包括筆者)所憂慮;但筆者在這裡希望讀者能特別注意相對於「草案」也是新增的一段,即第70 條B段: 

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傳教、舉行宗教活動、成立宗教組織、設立宗教活動場所的,由其審批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至此,聖誕慶祝以至宗教古典文學交流,都會隨時使人墮入法律黑洞;這不單對中國宗教界是一大打擊,對中國人與世界文化接軌,都會是莫大的可悲。

  • 作者林瑞琪博士為聖神研究中心執行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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