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成了打壓青年的幫兇
高等法院上訴庭先是對十三位反東北發展的被告加刑,繼而再向「雙學」三子加刑重判。
路透社引述消息指,律政司袁國強在檢控專員對原審不作上訴的建議下,個人堅持上訴,才引出加刑的判決。
不論林鄭、袁司長、大律師公會或律師公會均一致口徑,強調政府整個處理合乎程序,有法律根據,沒有法律之外的動機。
整件事的背後看來相當不尋常,政府官員一向的態度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袁國強卸任在即,也明知上訴必定釀成社會爭議,但他選擇迎難追究,招輿論指是政治任務,這才可解釋他這不尋常的行動。
上訴庭幾位法官的判詞如大律師公會及律師公會所言,當然沒有偏離法律觀點,簡單說一句,政府依足法律。好了,這就是我要探究的問題。教會的社會訓導指出,社會有兩大支柱,一是愛德,二是公義,兩者相輔相成,缺一不可。法律規管公義,但法律不能勉強人履行愛德,因為法律規定的愛德便是公民責任,而社會訓導所指的愛德則著重人超越法律的要求而施惠於人。
社會訓導亦指出,社會衝突之源是由違反公義而引起,因此,解決之道是回復公義,這就是法律使命的所在。
教會亦指出,只講公義(以法治國)而不考慮愛德要求的做法,往往造成更大的不公義。
說到這裡,已經很清楚政府在這兩宗案件上,純粹維護「沒違反法律」原則,為我們香港社會的前景是悲哀的。香港正與中共一致,把以法治國視為正途、本分、自豪、有效率的施政。
習近平上任後,為中國開創了一項新的作風,以前的黨總書記也無一不抓異己,包括抓貪官,但習近平政府超越前人的手段是「立法」,為所有要抓人的事情上先立法, 有些法更是國家機密( 如七不講本來是機密)。
因此,凡抓人都有了法律根據,無論抓貪官、維權律師、上訪者、麻煩製造者等,都通通是以法去抓的。對香港,就連DQ 多位立法會議員,都是人大先在基本法上僭建附加法律,然後 在審議中的案件以追溯方式使用!
今次香港的兩個案例,不但為香港法治前途蒙上了陰霾,更使人懷疑三權分立已正式斷送, 究竟法庭是否有維護法治的功能?
本來,法官不該隨便被批評,那我就不批評好了,但至少他們是兩宗以法治港的案例中,需要負起責任的人。
把原審法官與上訴庭法官作一比較,原審法官的確做到「情理兼備」。情與理,相當於教會訓導的愛德與公義。在原審中,被告沒有拒絕承認不守法,有了抗爭行動便甘願承擔後果,而他們亦服完了刑期。原審法官所訂的判罰可謂皆大歡喜,既捍衛了法律,又尊重公民抗命的特性。
但凡公民抗命必然有「不合法」成分,究竟青年人這些行動有多嚴重,值得重判呢?廣義一點說是雨傘運動抗爭方式的嚴重性。不錯,社會發生了衝突(記著,不是暴動),衝突源於不公義,甚麼不公義?中共人大8.31所制定添加的選舉法奪去了香港人三十年來的期望——基本法所賦予的普選權利。其不公義是中共對香港強施的制度暴力。相對於學生的和平雨傘運動,前者才是真正的醜惡。學民三子的抗爭行動,在中共及特區建制陣營的強大制度暴力中,激烈程度上完全不相稱,其和平成分甚至贏得普世文明國家的稱譽。上訴庭法官把學生的「違法行動」抽離狠批,再而重判,在法律方面確有依據,但他們有做到以法律守護香港作為美好社會的神聖責任嗎?有需要一案兩刑嗎?有需要這樣重嗎?
在整個上訴過程中,學生變成被當局仇恨的一群,要針對,要報復,與原審法官的態度有天淵之別。整個事件所反映的,不但是特區的施政排除了愛,更迫使這個社會的裂痕更深,原審法官的修和及智慧,被這班人破壞殆盡。
中共及特區政府,與一些掌公權者,已迫使良心人士繼續走抗爭之路,但我們不必為社會繼續有衝突而責備自己,或責備年輕人。只要中共及特區政府繼續不公義,抗爭就必然存在,因為不公義產生衝突是社會定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