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筆容辭】反對修改立法會《議事規則》
根據《基本法》第73 條,立法會議員的職權包括根據政府的提案、審核、通過財政預算;批准稅收和公共開支; 對政府的工作提出質詢,並就任何有關公共利益問題進行辯論。議員亦有責任對政府的工作提出質詢,以及就任何有關公共利益問題進行辯論。
然而,觀乎立法會內建制派議員提出就《議事規則》的修改,明顯是要將立法會的監察和審議功能廢除,加大主席的權力,令立法會成為政府的橡皮圖章。
於十二月六日於議會內審議修改《議事規則》 的會議中,立法會主席梁君彥已經運用權力,將已納入大會議程的十二項議員議案,涉及五十四項修訂進行綜合辯論,每名議員只能發言十五分鐘。立法會議員是有責任就有關公共利益的問題進行辯論,但由於主席將辯論時間限制,根本難以達到辯論的目的。
目前立法會主席已經擁有最高權力,他有權決定何時開會、討論甚麼、裁決規程問題,甚至誰可留在議事廳。是次由建制派議員提出多項《議事規則》修訂內容,都是授予主席更大權力把關。日後將會白紙黑字授權主席合併和改動議案,一旦他認為屬於類同的修正案、新條文和附表,主席認為瑣屑無聊、無意義的「系列修正案」亦一律可以被拒絕提出。而不同意見的議員,於議會內可以發揮和利用的空間愈來愈窄。
不可以忘記的是, 立法會內有一半議員是透過直選產生, 他們是經民意授權的代表,有責任代表港人在議會內發聲。一旦議事規則的修改通過,無疑是扼殺民意,將人民的意願壓制。
如果選民不滿意民主派議員在議會內的表現, 可以在下次選舉中選票表達意願,但主席不可以因一已的意願而剝削議員的表達空間。 是次建制派議員就《議事規則》進行大幅修訂,將長遠影響立法會的職能,特別是議員監察政府的空間和權力。例如建議提高以呈請方式成立專責委員會的門檻,由現時的二十人上調至三十五人,因此民主派日後無法自行成立專責委員會,繼而無法追究如前行政長官梁振英UGL案等的重大政治案件,議會的監察功能將大大被削弱。
另一個由建制派議員提出而且具爭議的修改是「降低全體委員會法定人數」一項,由目前三十五人留守大減至二十人,較立會事務委員規定三份一法定開會人數更少。有關建議若獲得通過,議員就可以明正言順缺席會議,但這是負責任的行為嗎?提出此建議明顯是為經常缺席會議,「蛇王」的議員找下台階,減少立法會的流會次數, 同時亦令立法會形同虛設。
另一些建議如將以往只要有二十名議員要求,即能成立無傳召權專責委員會的權力,提高至三十五人,也是削弱議員調查和監察政府醜聞的權力。
雖然議會事紛擾複雜,但我們每個人都必需緊守監察的角色,否則我們僅有的自由空間亦會在不知不覺中消失。政府將更容易成為權力不受制約的獨裁政權代表,全港市民將會受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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