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筆容辭】借法嚴控宗教的時代來臨
中國新修訂的《宗教事務條例》在二○一七年六月經國務院修訂通過後,已於今年二月一日起實施。新條例由原有的四十八條條文,增加至共七十七條條文。很多條文訂得更細緻和嚴厲,再加上行政管理部門可擁有多項不用經過法院就有的撤銷權和取締權,令人擔憂大陸教會在新條例下,究竟還有多大的活動空間及宗教自由保障?
據說,上海一些地下教會團體的神父已通知教友要取消彌撒,不再有彌撒。事實上,這條例可能會把不獲政府認可的基督教家庭教會及天主教地下教會團體過去一些「灰色地帶」的活動空間,都扼殺殆盡。例如:以往這些團體可能會在弟兄姊妹家中或租借房屋聚會,但新條例增加了第71 條對「為違法宗教活動提供條件的」處罰,透過對借出房屋的弟兄姊妹或業主的懲罰,令這些團體更難尋找聚會場所。
另外,新條例特別新增加了「未取得或者已喪失宗教教職人員資格的,不得以宗教教職人員的身份從事活動」(第36 條)。雖然不獲政府認可的神職人員一直存在,但這條文再次圍剿了家庭教會和地下教會團體的生存空間,進一步為政府當局打壓他們的牧者,提供了假借法治之名的「正當性」。
新條例亦對家庭教會及地下教會團體任何有組織性或集體的宗教活動,以至宗教教育、接受捐款、出境參加宗教培訓和會議等(例如第41 條),進行全面的封殺。我們難以想像這些在香港教會生活中十分普遍的朝聖、培育、會議、交流等活動,為何國內的一些弟兄姊妹卻無法享有。這項規定粗暴侵犯了公民思想、言論等自由,違反了中國《憲法》及國際人權公約對公民權利的保障。
新條例不僅扼殺了地下教會團體的生存空間,地上教會團體也面臨種種嚴厲的監控和管制,包括在宗教教職人員的培訓上(例如第18 條)、宗教教育(如第44 條、65 及70 條)、財務狀況(如第58 條)、出版印刷(如第45 及46 條)、網絡(如第47 條)、接受捐款(如第57 條)、出境朝聖及參加活動等(如第70 條)等,都有嚴厲的規範,並幾乎事事都要向宗教事務部門報告及經過他們的審批,而且因條例的用詞含混,讓執法者擁有極大的任意裁量權,易令教會人士動輒得咎。
雖然新條例加入了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動場所,可申請法人登記(第14 及23 條), 以及增加「臨時活動地點」(第35 條)這被外界相信可能為了解決家庭教會或地下教會團體私設聚會點的問題。但這些條文亦加上了要「經所在地宗教團體同意」或「徵求所在地宗教團體」意見。目前,受到政府認可的天主教宗教團體,基本上只有愛國會和主教團等被一些教會人士視為宗旨有違教義的組織,而這兩個團體根本上是受到政府的操控。所以,表面上新條例有些地方是開放了,但實際這只是鳥籠式的開放,政府當局透過由它控制的宗教團體的把關,繼續全方位地監控教會的發展。
總括而言,新《宗教事務條例》是一部嚴重倒退,違反《憲法》及國際人權公約的法規,目的不是要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 而是為了能假借法律之名,監控宗教發展。
• 香港天主教正義和平 委員會 www.hkjp.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