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筆容辭】自決與受命於天
文章見報時乃農曆新年初七人日,恭喜恭喜,中國人都相信是人受造的一天。雖然聖經舊約創世紀告訴我們天主在第六天造了人,第七天衪老人家就去休息了,這近似的陳述,不知是否中國人的祖先在時空上都領受到主的創造歷程而在習俗上與主相呼應?
感應受造之源之餘, 最重要的,是感恩人不單受造,且獲得天主的厚愛與尊重——自此, 「天主並不願意把一切權力的行使單獨保留給自己。祂分給每一個受造物,運用其天賦的能力, 可以行使的職分。這治理的模式應在社會生活中加以仿效。」(《天主教教理》,1884)簡單地說,天主願意我們在衪的計劃中,自己掌控自己的命運,自己對自己負責。我相信,這可解釋「自決」這兩個字,有著尊貴可敬的因由。
可是,今天我們用「自決」這兩位字得提心吊膽。多位年輕人不知是否因這兩個字被拒於參政之門外,參選立法會議員的資格被DQ了(disqualified)。基本法不是說明香港可享有高度自治嗎?我不贊成港獨,但是,沒能自決,「高度自治」又是何等的高度呢?而在「自決」前加上「民主」二字也不能接受,而作無限延申至違反基本法或危害國家安全,更是置民主於何地呢?
是的,在基本法的行文中, 民主像是沒有地位。搜尋基本法,民主二字,只在特首選舉方法第四十五條「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的一句中出現過。雖然如此,基本法內規定的無論是特首或立法會的產生皆有賴選舉程序,縱使要說選舉不等如民主,兼8.31三大閘被詬病為假民主,也是實現民主的操作,可見在基本法框架下民主是被認受的,否則,如民主二字抵觸基本法,當今第一大黨民建聯,全名「民主建港協進聯盟」都要「摺埋」。
那麼,問題又出在「自決」二字上?如是者,又如何理解基本法總則第二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呢?尤其是, 不准「自決」,要「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幹嗎?故此,如DQ周庭是一如選舉主任的解釋為「(眾志)民主自決綱領與《基本法》中實施的「一國兩制」的原則相違背。」,那理由其實不亞於莫須有!難怪大律師公會副主席彭耀鴻認為「看不到『民主自決』有違基本法」。
D Q數位議員,使原本立法會民主質素上升變下降,更D Q 補選不合政府心意的參選人,實在是特區政府先搞政變後搞政治審查!當打擊合法有理據的民主參政後,中環與西環更明目張膽地唱好行埋,使「一國兩制」界線模糊,實實在在地違背「一國兩制」而非眾志的「民主自決綱領」。
尤有甚者, 先由林鄭特首開始, 繼而在最近立會補選參選人口中都宣稱上帝╲ 天主叫她們參選,意圖反民意而訴諸受命於天。出於愛德,關心她們的精神狀態, 奉勸她們最好看看精神料醫生, 因為腦中有入侵思維或入侵聲音(i n t r u d i n g t h o u g h t o r intruding voice) 正是精神分裂的徵狀。三月十一日立會補選將至,香港前途, 將有賴大家正義明智的參與。
• 香港天主教正義和平委員會www.hkjp.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