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筆容辭】獄中的念珠
「二○一六年七月中,有四名香港人在蘇碧灣一艘漁船上被拘捕,被控製毒及藏毒。當晚菲律賓警察總長親自帶隊,還邀請傳媒上船拍攝,警方指在其中一人的背囊搜出一袋冰毒,亦在船上發現一部製毒機器。這四名香港人已還押兩年,正經歷漫長的審訊,一旦定罪,最高會面臨終身監禁。」(節錄二○一八年九月二日此專欄《四個香港人的遭遇》)
九月初在這專欄裡寫過這四位香港人的故事,今天再下筆,經歷了兩年的還押和審訊,終於在十二月十四日上午,在菲律賓法庭宣判結果。之前一天,他們的家人懷著希望,把親人的衣物裝進背包,好讓他們出獄後更換,然後接他們回家過聖誕。
不過,判決的結果,卻粉碎了他們的希望,四位香港人製毒罪名不成立,但藏毒罪成,判處終身監禁並罰款五百萬披索,相等於約七十四萬多港元。
這結果並不如預期,因為傳媒拍攝的片段足以證明, 執法人員第一次搜查四人的背囊時,並無找到毒品。另一家電視台的記者亦作供指,在搜不出毒品約半小時後,執法人員在船尾看見有一包毒品被放在之前搜過的背囊上, 因此辯方律師對案件也有信心。
可是晴天霹靂,家屬與四人聞判後,哭聲充滿法庭, 面前是一個終身監禁的結果!家屬和律師都深信四人是清白的,那麼對於清白的人來說,終身監禁是一個怎樣的概念?
長達六十多頁的判詞,法官指當證人的記者未能證實毒品是否插贓,而其他主流媒體又沒有報道在第一次搜查時,沒有搜出毒品,所以沒有接納記者的證供。即使有清晰的片段證明首次搜查時並無發現,但判詞並無提及。其實,證人不是只要證明他看到的事實嗎?為甚麼要求證人要證明毒品是插贓的?法官為甚麼單方面信納警方的證據,而忽視辯方的人證及物證?這些疑問足以令人質疑審訊的公正性。
審訊的兩年間,前一位法官曾經接過死亡威脅,有證人擔心安全而拒絕作證,有律師不敢接案件,家屬和四位港人的徬徨無助,可想而知。
「監獄擠迫,沒有活動空間,一張牀睡六人,還要付錢,否則只能瞓地,看病買藥要付錢,喝乾淨水、日常生活用品都要付錢,就連過時過節也要給活動贊助費。」(節錄二○一八年九月二日此專欄《四個香港人的遭遇》)而他們一生,有可能要在這種環境下渡過。
家屬表示會上訴,她們哭著,向特區政府提出了卑微的請求,希望特首向中央政府反映,予以協助。帶他們回家的路很漫長,沉重的經濟壓力、冗長的司法程序,希望政府、以至社會不要讓他們孤軍作戰。
宣判後,家屬再去探監,難過之餘,梁樹福交託女兒詠琳,把監獄裏囚犯造的念珠帶回香港,送給幫助過他們的人(兩位是教友)。
梁先生並不是教友,但可以想像,念珠寄託了他們感謝之情和渺茫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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