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主教墳場明年一月起 放寬加放條件及次數
教區墳場委員會(墳委會)將於二○二○ 年一月一日起,放寬「親屬」定義及在永久棺地、永久骨地和骨灰龕位加葬╲加放亡者的次數。
主要改動包括:
1. 在空間許可的情況下,並以尊重亡者的方式,家屬可於永久棺地、永久骨地或龕位申請多次加葬或加放。
* 在任何時間,永久棺地只可以有一副棺葬遺骸
2. 在新修訂的墳場規則中,「親屬」的定義為:
(a) 原葬者之配偶
(b) 原葬者或其配偶之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
(c) 原葬者或其配偶或在上面(b) 點所述人士之兄弟姊妹
(d) 上面(c) 點所述人士之配偶
(e) 原葬者、上面(b) 或(c) 點所述人士之後裔
(f) 上面(e) 點所述人士之配偶
墳委會主席蘇偉然表示:上述的修訂主要希望能夠善用土地資源,並讓亡者與家人離世後「團聚」。在寸金尺土的香港、葬地及骨灰龕位嚴重短缺的情況下,放寬加放條件及次數將有助紓緩龕位墓地的供應壓力,亦與現時政府推行的政策接軌。從原本只可接受原葬者的配偶、未婚子女或未婚兄弟姐妹加放,擴濶至差不多整個家族的天主教徒,蘇偉然認為是頗大的改變。
他補充說:「一九八八年之後,教區已沒有再編配永久墓地。家屬如果有永久墓地的話,現時就可以好好利用,把它變為家族性墓地。」
若把親屬加葬在永久棺地,家屬需要為已安葬在永久棺地的亡者先進行執骨,並考慮在墓地修建一個冥塚,日後就不用擔心墓地出現傾側的情況。
家屬在申請加葬或加放時,只需要提交(1) 編配給原葬者或期後加葬者之墓地或龕位的正式收據、(2) 新加葬或加放的亡者與原葬者或任何一位後期加葬╲加放在該永久墓地、永久骨地或龕位的關係證明文件,及(3) 加葬者與原葬者的家庭關係圖便可辦理。
不過,如果家屬將來要把原葬著遷離墳場,則所有加葬者亦必須同時遷出;但若然家屬只是把其中一名加葬著遷離墳場,就只需提交該名加葬者的正式收據把他╲她遷離。
教友普遍歡迎新安排,認為可以在整合土地資源的同時,讓家人可以在另一個領域上聚首一堂。
•天主教墳場委員會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