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宗教團體管理辦法 加強規管宗教團體職能

期數
3961
刊登日期
2020.01.17
主曆
主曆 2020 年 01 月 19 日 常年期第二主日

(亞洲新聞訊)亞洲新聞社於剛過去的十二月三十一日報導,自二○二○年二月一日起,中國政府向宗教團體採取新的行政措施《宗教團體管理辦法》,宗教團體的活動、集會和項目,必須獲得宗教事務部門的批准;而宗教團體必須通過「教育引導宗教教職人員和信教公民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來「宣傳中國共產黨的方針政策」(第17條)。

據《新華社》於去年十二月三十日發表新公佈實施的《宗教團體管理辦法》,對於兩年前修訂並於二○一八年二月一日實施的《宗教事務條例》「貫徹落實,規範宗教團體管理,加強宗教團體自身建設,進一步發揮宗教團體橋樑、紐帶作用」。

《新華社》發布中國國家宗教事務局令第13號《宗教團體管理辦法》全文,共六章四十一條,分別涉及國家和地方兩級的宗教團體組織機構、職能、監督管理等。

宗教團體生活的各方面,從成立、聚會,以至年度和日常項目,都必須經過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的批准。

第五條規定,「宗教團體必須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堅持獨立自主自辦的原則,堅持我國宗教中國化方向,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維護國家統一、民族團結、宗教和睦與社會穩定」。

第十七條更指出:「宗教團體應當向宗教教職人員和宗教公民宣傳中國共產黨的方針政策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教育引導宗教教職人員和信教公民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堅持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

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