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筆容辭】黑暗的時刻

期數
3980
刊登日期
2020.05.29
作者
郭翠兒
主曆
主曆 2020 年 05 月 31 日 五旬節主日

教宗本篤十六世於二○○七年在《致中國教會的牧函》中,把每年五月廿四日聖母進教之佑瞻禮定為「為中國教會祈禱日」。當我們正為祈禱日作準備的時候,適逢中共政協及人大兩會開會,中方在五月廿一日宣佈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的議程,當中竟包括向人大常委會提請審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草案)》,在通過後將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在香港生效。中方此舉令全世界嘩然,質疑單方面撕毀《中英聯合聲明》的承諾, 擔憂「一國兩制」會全面瓦解。

《中英聯合聲明》是兩國於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十九日在世界舞台莊嚴地簽署,是具約束力的一項國際條約,代表中方見證簽署儀式的包括鄧小平及李先念等開國元勛,可見是受重視而非一時從權的安排。聲明更已在聯合國註冊,具必須落實的國際責任。《中英聯合聲明》保障香港享有高度的自治權,除涉國防及外交,香港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而且現行的法律基本不變。

大律師公會就草案發表的聲明指出,《基本法》第18 (3)條規定,任何列入附件三的法律,只限於國防、外交等不屬於香港自治範圍的法律,但大律師公會認為港版「國安法」涉及《基本法》第23 條涵蓋的範圍,理應由香港在自治範圍內自行立法,人大常委並沒有權力以《基本法》第18 條將港版「國安法」納入《基本法》附件三。

除立法權的爭議,港版「國安法」亦涉香港人權保障的爭議,在大陸法及普通法兩種不同法制下,對條文詮釋有不同概念,而且中方沒有保證其條文會符合《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條文。草案第四條提出在港設立「中央人民政府維護國家安全的有關機構」,令國安法猶如懸於市民頭上的刀,市民如何相信司法機關能有效保障香港人的人身安全?港人的言論自由、宗教自由及新聞自由在黨大於法的特質下,真的能受到法律的保障? 

刻下港人正受疫情和不明朗前途困擾。作為基督徒,我們要在黑暗中堅守信念,復活的基督亦曾被埋葬在墳墓裡三天。在憂懼中不單不能氣餒,我們須有直斥不公義的勇氣,堅持對真理及公義的追求,才能發揮地鹽世光的特質。教宗庇護十二世曾在通諭中指出「把國家當成至高無上並且要求其他一切都要服從它和受它指導,只會傷害各族的真正和長久的興盛!」讓我們懇切地為光明早日來臨祈禱「希望之母,你在聖週六的黑暗中,仍懷著堅定不移的信心迎接復活節的黎明,請將這分辨的能力賞給你的子女,使他們在任何處境中, 即使是最黑暗的時刻仍能見到天主親臨的標記。」

天主教正義和平委員會 www.hkjp.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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