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筆容辭】是誰破壞法治

期數
3984
刊登日期
2020.06.26
作者
李緹瑩
主曆
主曆 2020 年 06 月 28 日 常年期第十三主日

上星期四, 註冊社工劉家棟被指於去年七月二十七日元朗衝突中,擋在警方防線前, 以身體撞警員的盾,身處推進中的警察防線前,呼籲警方讓人群慢慢散去。被控一項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控罪指他於七月廿七日在元朗安樂路與泰祥街交界,故意阻撓警員陳沛杰執行職務。根據法例,本控罪最高可判監兩年。署理主任裁判官蘇文隆明言,社工要求警方減慢速度,與示威者保持距離等同要求警方背棄職責,放棄驅散,要求完全不合理,是反修例事件首名罪成判囚社工。

香港法律上有兩條罪都可以算俗稱的「阻差辦公」,其中一條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36 條(b)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 即「襲擊、抗拒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任何警務人員或在協助該警務人員的人,最高可判監兩年。」;另一條是第232章《警隊條例》63 條, 「任何人襲擊或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或協助或煽惑任何人如此襲擊或抗拒,或在被要求協助該執行職責的人員時拒絕協助,或意圖妨礙或拖延達到公正的目的而提供虛假資料, 以蓄意誤導或企圖誤導警務人員,循簡易程序定罪後,可處罰款五千元及監禁六個月。」。其實用那一條例去控告,取決於為律政司的決定。

觀乎以往判例,包括在雨傘運動中,招顯聰被指於佔旺區警方首次清場時,衝擊警方防線,被裁定阻差辦公及拒捕兩罪罪成,判入獄三星期。他另在佔旺區被清場後,用胸口撞一名警長前胸,被裁定襲警罪成,判監十四天。鄭錦滿亦被指參與旺角示威活動,遭警方拘捕指控不理會警方勸喻,強行越過封鎖線過馬路,被裁定阻差辦公罪成。他被判即時監禁廿一天。

參考去年十二月七日立場新聞, 自反修例運動爆發至當時,被控暴動的約五百人,未有任何一宗暴動案, 是轉介高等法院審理,一般而言, 案件在那一級法庭審理,是由控方決定,高等法院曾經在蔣麗莉司法覆核案中表明,在香港,只有律政司司長有特權,決定案件是在原訟法庭由法庭連同陪審團審訊,抑或在區域法院只由法官審訊。但在二○一六年旺角騷亂案,就有八名被控暴動罪的被告,是在高等法院受審,當中三人脫罪;二十人就在區院受審,僅得兩人脫罪。

其實, 暴動案件一般可轉介至區域法院或高等法院處理,而案件在那一級法庭審理其實有決定性分別, 跟據案例,若在區院審,最高可判監七年,由法官作裁決;高院最高可判監十年,但就會由法官聯同陪審團審理,由陪審團作裁決。

觀乎最近阻差辦工的判案及暴動案件全數安排在區域法院受審,究竟是誰在破壞法治。

天主教正義和平委員會供稿 www.hkjp.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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