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筆容辭】以法弄權
中國人大早前公布了香港版《國安法》草案說明的初步內容,訂明中央政府將在香港設立駐港國安公署, 在「特定情形下」對「極少數」國安案件行使管轄權,監督、指導、協調香港特區政府的國安工作,中央政府將指派國安顧問到香港,提供諮詢意見。草案說明並列明,如果香港法律和港版《國安法》不一致,則適用《國安法》的規定,法例解釋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而在香港審理國安案件時,香港特首將指定負責處理的法官。
且不論以上港版《國安法》對港人人身安全及各種自由的設限,單是由特首將指定負責處理國安案件的法官,已是嚴重侵害司法獨立,破壞三權分立的制度。早在二○○八年七月,時任國家副主席的習近平訪港,發表「三權合作」論: 「行政、立法、司法三個機構,互相理解,互相支持,共同珍惜我們來之不易的這樣的一個香港繁榮穩定的大好局面。」這受到當時大律師公會公開駁斥。而二○一四年六月發表的《一國兩制白皮書》,指「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等在內的治港者,肩負正確理解和貫徹執行香港基本法的重任,承擔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保持香港長期繁榮穩定的職責。愛國是對治港者主體的基本政治要求。」
其後當時中聯辦主任張曉明在基本法頒布二十五周年研討會上的表述,進一步延伸及發展「三權合作」論,重點不只在行政、立法、司法三權之間的關係,而是在行政長官的凌駕性的權力。張曉明的說法是這樣的:「作為領導特區政府的行政長官,他所具有的雙首長身份和雙負責制的責任,使得行政長官具有超然於行政、立法、司法的三個機關之上的特殊法律地位,處於特別行政區權力運行的核心位置,在中央政府之下,特別行政區的三權之上起著連結的樞紐作用。」
及至港版《國安法》草案說明中,明言香港特首會擔任香港的「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主席,並有權指派法官審理國安案件,這就是鋪排多年的「三權合作」論的實現版,這令到多位法律界人士擔心司法獨立受損,如香港終審法院前首席法官李國能發表聲明,表示按照基本法,特首根據獨立委員會(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建議,委任法官;挑選法官是基於其司法、專業能力,法官獨立行使司法權力,不受任何干預。司法機構則獨立於行政機關,負責決定由哪一位法官審理案件,不受行政機關干預。李國能認為, 行政長官不具備法官的經驗、專業能力,去指定法官,而且行政長官身兼日後的「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主席,去指定法官,是不宜。換言之, 提訴的是香港特區政府,而行政長官指派法官審理有關案件,令人懷疑其公正性。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均應受到互相約束,由各自的責任範圍去規限其他權力。這也就是所謂『法治』原則。」(參《百年》通諭,44節)
•天主教正義和平委員會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