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筆容辭】中國新宗教法規損信仰自由

期數
4027
刊登日期
2021.04.23
作者
何世雲
主曆
主曆 2021 年 04 月 25 日 復活期第四主日

中國政府將於5月1日實施新制定的《宗教教職人員管理辦法》,進一步明文規範國內宗教教職人員的身份和職權,此舉嚴重侵犯宗教團體成員的信仰自由權利,也與天主教會的價值相違。

新法規的第三條便對宗教教職人員的身份定下官方標準,要求他們「應當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堅持我國宗教獨立自主自辦原則,堅持我國宗教中國化方向,維護 國家統一、民族團結、宗教和睦與社會穩定」。

儘管《辦法》第十三條表示,國內宗教教職人員的認定辦法及其宗教稱謂、認定條件和程序等都是由所屬的宗教團體制定,但是也列明「認定條件應當包含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內容」。

確認一個人是否其所屬宗教團體的教職人員,理應是該宗教的內部事務,也是自由地實踐其信仰的權利。然而,中國政府施加的標準不但干預宗教團體自由按立教職人員的權利,更強加或不符合教義的條件,諸如擁護中共的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以及堅持獨立自主自辦宗教原則和宗教中國化等,都扭曲了該些宗教團體的本質。

天主教肯定信仰自由是基本人權。梵蒂岡第二屆大公會議文獻《信仰自由》宣言申明,宗教實踐協助人藉外在形式來表達內在的信仰行為,而且無論個人或團體,在宗教事務上的自由或不受強制都是一項天賦。宣言續指,「宗教團體同樣有其權利,對選擇、培育、任命、調遣其自己的教士」。

然而中國的法規限制了國內宗教教職人員完全地、自由地、自願地實踐其信仰,更或因違反法規內容而遭到當局褫奪其教職員身份,禁止履行其所屬宗教的教務,甚至視其行動為非法而將之拘捕囚禁。這些情況都與教會的信仰自由原則相違。

具體而言,中國主教在國內教區調動堂區司鐸的權力來看,已看到《辦法》對主教履行牧職的限制。

《辦法》第四章論及「宗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以天主教的架構來說便是堂區主任司鐸。此章的條文涉及一名宗教教職人員能否擔任宗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但按《天主教法典》,教區主教擁有委任、調動或撤銷堂區司鐸的權力。

當一名主教欲調動神父出任堂區(宗教活動場所)的主任司鐸(主要教職)時,如果與地方政府意見分歧,當局在國家法律層面上可以不批准該神父出任該職,變相不能於該堂區履行職務。倘若他在該堂主持彌撒會被視為非法行為。可見《辦法》與《法典》有不相容之處,甚至前者凌駕宗教團體之上,使教會無法完全自由地實踐自身宗教制定的紀律,即其信仰自由受損。

中國政府以「依法治國」的方向,逐漸施加針對宗教事務的法規,進一步干預宗教團體的內部事務,使宗教團體無法自由地自我實踐,而宗教中國化更是朝向宗教改造之路。相信全國上下都無法倖免於愈趨緊張的宗教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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