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在有理】以法律衝擊家庭價值?
法律的一個重要目的,就是保障人權(每個人與生俱來的權利)。在香港,保障人權的重要法律文件包括《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這些文件為人權提供了法律依據,確保香港的市民能夠依據法律來維護自己的權利, 包括人身自由、言論自由、結社自由、婚姻自由和免受歧視的自由等。
在保障人權的過程中,獨立的法院扮演了關鍵角色,它決定政府的某些行為是否違反人權,維護市民的權利。司法覆核是一個重要的法律程序,市民可以通過這一程序挑戰政府,確保政府行使權力時不會超越法律的界限。法院在司法覆核的程序中,需要在代表不同價值的訴訟人之間,取得平衡,以合乎公眾利益。
過去二十年,香港的同運人士向法院提出了多宗司法覆核案件,爭取不同的權利和自由。由早期的梁威廉案( 肛交合法年齡)、W 案( 變性人婚權)、QT案( 同性伴侶能否申請受養人身份簽證到港)、梁鎮罡案( 公務員同性伴侶的福利和津貼)、MK案(女同性伴侶締結婚姻的機制)、Infinger案(同性伴侶以「一般家庭」申請公屋資格)、吳翰林案( 同性伴侶的繼承權),近期備受關注的謝浩霖案(變性人更改身份證身份)及岑子杰案( 同性婚姻及其他承認同性伴侶關係的法律)。而其中岑子杰案所爭取的同性婚姻權更是動搖了「一男一女」家庭價值的核心。
岑子杰是香港永久居民,他在2013年與同性伴侶於紐約結婚,但香港法律並不承認這段婚姻。鑑於香港沒有任何法律讓人締結同性婚姻或承認在外地締結的同性婚姻,岑子杰為此提起司法覆核法律程序,向法院提出三項訴求:(1)他的( 同性)婚姻是否享有根據《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的憲法權利;(2)香港法律缺乏其他承認同性伴侶關係的法律途徑是否違反人權;及(3)不承認外地同性婚姻的做法是否違憲。
最初,這些訴求在原訟法庭和上訴法庭均遭駁回,然而上訴法庭後來決定將其中兩個問題提交至終審法院進行更高層次的審理。終審法院一致駁回訴求(1)和訴求(3),但卻以3 比2輕微多數裁定政府未有履行積極義務,為同性伴侶的婚姻關係確立替代途徑,這是違反《香港人權法案》的行為;法院並頒令要求政府兩年內確立替代框架,讓同性婚姻在香港獲得法律承認。
這個決定卻提醒人們傳統家庭在當今社會受到的威脅,和維護家庭價值的重要性。家庭,表現了一男一女結合的自然法則,承載著主流社會的文化和倫理,是穩定社會的基礎。我們必須重視傳統家庭的價值與意義:家庭不僅是個人生活的依靠,更是我們社會培養下一代,傳承文化的的基本單位。
• 本專欄逢一、三主日刊出
- 教區關注性多元文化小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