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議同行】理解《最終文件》的精神(十三)〔作者︰鄭小慧〕
本文探討《最終文件》(下稱文件)中關於共議精神與參與團體的內容(《文件》103- 108)。在世界主教會議上,一位參與者報告了全球教區會議的舉辦頻率,結果令人震驚:超過一半的教區在過去十年未舉辦任何會議,香港教區也在其中。這項發現引起了許多主教的關注。雖然會議並非共議精神的唯一體現,但它為多元化的教會子民提供了重要平台,促進彼此聆聽、對話及辨別天主的旨意。
《文件》在「共議精神與參與團體」一節中,闡述了兩者之間的關係,構建了一個新的教會治理模式,包含以下幾個部分:
一、教會法框架下的參與機制
領洗信友透過制度化管道參與決策、問責和評估,這是教會共議性的重要體現。根據《天主教法典》, 拉丁教會設有教區會議( 第466 條)、司鐸諮議會(第500條2項)、牧靈委員會(第514條1項、536條)及經濟委員會(第493 條、537條);東方教會則有教區議會(第235 條)、經濟委員會(第262條)、司鐸諮議會(第264條)及堂區議會(第295條)。這些團體需公開說明其工作,自然形成問責與評估機制, 成為推動共議精神的重要平臺。
二、參與團體的實效性與適應性
共議性教會的活力取決於這些團體的實際效能,而非形式上的存在。其運作需符合教會法和地方法規,強調對多元環境的動態適應。在結構設計上,應採用共議性工作模式,優化成員遴選機制:若無選舉程式,需透過廣泛諮詢反映團體實況,然後由當局根據結果任命。同時,應確保牧靈委員會成員能提出議程項目,並擴大參與者範圍,納入更多女性、青年及社會邊緣群體,超越「教會內部人士」的局限。這種開放性將增強教會的分析能力,吸納多樣的觀點。
三、優化治理實踐與網絡協作
世界主教會議特別關注基層改革的經驗,例如建立跨層級的牧靈委員會網路,定期召開開放性的教會集會,傾聽其他教會、基督信仰團體及當地宗教智慧的貢獻。教區代表會議作為主教與信徒對話的核心平台,應強化其定期諮詢功能, 成為祈禱、聆聽及重大牧靈決策的分辨空間。此外,會議可監督教區牧靈計劃的實施、共議進程的推進及財務管理,形成系統化的問責機制。因此,需修訂教會法,明確要求參與團體定期召開會議,確保共議性成為地方教會的常態特質。
共議精神呼喚結構與文化的雙重改革。通過法治化的參與、包容性的組成、創意與彈性的協作及實踐導向性的福傳使命,教會能更敏銳地應對時代挑戰,彰顯「同行子民」的傳教活力。
•逢第二、四主日刊出
鄭小慧,世界主教代表會議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