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倫樂】 愛中成全〔作者︰廖雅倫〕
常年期第六主日(甲年讀經)
讀經一:德十五16 — 21 ∣
答唱:詠 119 ∣
讀經二:格前二6 — 10 ∣
福音:瑪五17 — 37
德訓篇向我們提出一個非常嚴肅、也極為真實的課題——選擇。經文說:「你是否忠信,完全在於你的自決。」(參德十五16)這意思十分清楚:在人生的重要關頭,沒有人可以替我們作決定,也沒有人能夠左右我們的選擇。作者進一步以一個生動而強烈的比喻來說明這個道理:「上主在你面前,放置了火與水。」(參德十五17)火與水彼此對立,不能共存,人必須作出選擇。經文隨即指出:「生死善惡,都在人面前;人願意那樣,就賜給他那樣。」(德十五18)原來,天主尊重人的自由,不替人作選擇,卻讓人為自己的選擇承擔責任。
若我們回顧自己的人生,最重要的選擇是甚麼呢?對不少人來說,或許是選擇領洗成為基督徒。我們知道領洗首先是一份來自天主的召叫,是祂先揀選了我們;但同樣重要的是,我們並不是被迫回應。天主給予真正的自由,讓我們能夠自願地回應祂的愛。因此,信仰從來不是勉強,而是一份自由的回應,在生活中堅定地承行祂的旨意,並以愛活出信仰。
然而,我們也清楚知道,愛雖然重要,卻同時是最難生活出來的。耶穌教導門徒要成為地鹽世光,因為信仰從不只是停留在內心的感動或口頭的宣認,而是要在日常生活中發光發亮,成為天主的活見證。本日的福音,耶穌就進一步闡明這端教訓。
耶穌引用了猶太人耳熟能詳的法律,對他們來說,法律不只是規條,而是天主臨在的標記,是與天主立約的記號。因此,耶穌清楚表明,祂來並不是要廢除法律,因為法律本身沒有錯誤;相反,是為成全法律。所謂成全,不只是外在地遵守條文,而是深入理解法律背後的精神,並在生活中實踐出來。事實上,他們對法律非常熟悉,甚至能夠背誦出來,卻往往只停留在字面理解,又或是利用法律來顯示自己的虔誠。耶穌則指出,真正的守法,不是做給人看,而是發諸內心,形於行動的生命態度。
因此,耶穌以「不可殺人」作為例子。若只從字面理解,不去殺人,其實並不困難;但耶穌提醒我們,「不可殺人」背後真正的精神,是對人的尊重與愛。這包括言行是否傷害別人?態度是否輕視他人?心底裡是否仍然對某些人懷有怨恨?所以耶穌教導門徒,在向祭壇獻禮之前,應先反省自己是否與人結怨;若有的話,應先去與弟兄姊妹和好,然後才來獻禮。(參瑪五23-24)
這份教導在今天的彌撒聖祭中清楚地呈現出來。在領聖體前,主祭會邀請大家互祝平安,這並非禮貌性的動作,而是表達我們願意修和,然後才在共融中領受基督的體血。這也提醒我們反省:是否真的選擇過一種共融的生活呢?在日常生活中,我們確實有很多機會選擇天主,但也有不少時候,因著私心與驕傲而選擇遠離祂,錯失了與主、與人共融的機會。
或許,我們未必會犯下福音中所提及的那些重大惡行,諸如殺人、姦淫或發虛誓等,但若我們不從那些看似微小的錯誤中學會警醒與拒絕,大的錯誤便可能悄然滋長。因此,我們需要時刻提醒自己:唯有天主才是我們真正的依靠,在一切事情上,選擇天主,就是選擇走在愛與共融的成全之路上。

- 廖雅倫神父為教區神父,現任教區助理總務長。